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持久授权书:如何运作以及如何订立
用通俗语言介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持久授权书:订立所需的心智能力、签署与见证规则、受托代理人的法定义务与记录要求、赠与和借款的限制、为何不涵盖医疗与个人护理决定、如何更改或撤销,以及没有持久授权书时家人可能需要经历的法院或政府程序。
房地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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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分钟
如果您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卑诗省)与他人共同拥有房屋,您去世后,另一位业主并不会自动取得您的份额。只有当产权登记为联权共有(享有生存者取得权)时才会如此。如果产权是按份共有,您的份额将归入您的遗产,按照遗嘱处理;没有遗嘱时则按法律处理。此外,根据卑诗省财产法第11条,共同取得土地的人原则上为按份共有人,除非转让文件显示了不同的意图。本文和短视频将说明两种共有方式的区别、如何更改、父母把成年子女加到产权上的后果,以及何时应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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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段短视频中,我们讲解卑诗省两种主要的房屋共有方式、财产法第11条的默认规则、如何终止联权共有,以及为什么把成年子女加到产权上并不一定意味着子女将来会得到房子。
两人或多人在卑诗省共同拥有土地或房屋时,通常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登记产权:
这一选择是在登记产权时作出的,通常是在购房、重新贷款或转让物业时。它很容易被忽略,却可能在多年以后决定房屋归谁。关于购房流程,请参阅我们的卑诗省住宅产权过户页面。
联权共有的核心是生存者取得权。卑诗省上诉法院解释说,一位联权共有人去世时,其权益即告消灭并归于在世的联权共有人,前提是去世前联权共有关系没有被终止(泽利格斯诉简斯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6年第280号),第41段)。
实际上,去世联权共有人的法定权益一般不通过遗嘱转移。去世后,在世的业主向土地产权登记处申请登记变更。根据土地产权法第269条,申请时须提交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书的核证副本,或死亡证明。
生存者取得权决定谁持有法定产权,但不一定决定谁是实际受益所有人。原因见下文关于把成年子女加到产权上的部分。
按份共有人各自拥有物业中独立的份额,不存在生存者取得权。按份共有人去世后,其份额归入遗产,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时,按卑诗省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
份额不必相等。例如,两位朋友合买房屋,可按各自出资持有70%和30%。按份共有常见于生意伙伴、朋友、非配偶亲属,以及希望各自份额留给自己子女的重组家庭。
由于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属于遗产,拥有一份最新的遗嘱非常重要。我们的遗嘱与遗产规划团队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卑诗省的默认规则常常让人意外。根据卑诗省财产法第11条第2款,土地转让给两人或多人(遗产代理人或受托人除外)时,除非转让文件中显示相反意图,他们即为按份共有人。根据同条第3款,如果文件没有写明各人的份额,则推定份额相等。
换言之,如果您希望联权共有,转让文件必须明确写明。不要因为是夫妻或同住一屋,就以为自己是联权共有人。
卑诗省任何物业的现行产权状况,都可以通过土地产权登记处的产权查询了解。登记业主部分会列出业主姓名,若有多位业主,还会注明是联权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时会写明份额)。
建议在购房、重新贷款、婚姻关系变化以及订立或更新遗嘱时查看产权。律师可以为您取得并审阅产权查询结果,并解释它对您意味着什么。
可以。终止联权共有称为分割。一旦分割,业主即成为按份共有人,生存者取得权不再适用。
根据财产法第18条第3款,联权共有人将自己的权益转让给自己,与转让给第三人一样,具有分割联权共有的效果。卑诗省上诉法院指出,分割通常通过三种方式之一实现:一位业主处分自己的份额(例如出售或转让)、业主之间的协议,或显示所有业主都把各自权益视为独立的行为方式(泽利格斯诉简斯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6年第280号),第47段)。
有两点常让人意外:
分割会对您的遗产和共有人产生实际影响,必须正确办理。采取行动前最好先咨询律师。
许多父母把成年子女作为联权共有人加到房屋产权上,以为自己去世后房子就会直接归子女。但法律并不总是这样运作。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佩科尔诉佩科尔案(2007年第17号)中解释,无偿转让财产时,法律推定成立归复信托,接受方必须证明转让人有赠与意图(第24段)。父母转让给已独立的成年子女时,适用一项可被推翻的推定,即子女为父母以信托方式持有该财产(第36段)。该案涉及联名银行账户,但卑诗省法院在土地转为联权共有时也适用同样的框架(洛林特诉博达案,卑诗省上诉法院,2014年第354号,第60段)。
结果取决于父母在转让时的意图。父母可能想把房屋完全赠与子女,也可能只想给予生存者取得权而在生前保留全部利益(如赫巴赫诉赫巴赫遗产案,卑诗省上诉法院,2019年第370号,第39段),或只是希望子女协助管理事务。意图不清时,兄弟姐妹和其他受益人之间可能对簿公堂。把子女加到产权上还可能带来税务和债权人方面的风险。
对于卑诗省的已婚配偶及符合条件的同居配偶,产权登记方式本身并不决定分居时如何分割财产。根据家庭法第81条,在符合协议、法院命令或法定例外的前提下,分居时每位配偶对全部家庭财产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权益。自2023年起,同法第81.1条规定,配偶之间的财产所有权问题不得适用赠与推定和归复信托推定。
因此,即使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或为联权共有,家庭法关于家庭财产和除外财产的规则仍然适用。如果您正在分居,请就家庭法和产权两方面问题寻求建议。
真正的联权共有财产通常在遗产之外直接归在世业主,因此一般不属于需要办理遗嘱认证的遗产。这是人们选择联权共有的原因之一,但它并不总是最佳方案:
律师可以帮助您在整体遗产规划中权衡这些问题。
王丽和哥哥王强在北温哥华合买了一套联排别墅。转让文件只写了两人的名字,没有说明产权方式。根据财产法第11条,两人是份额相等的按份共有人。如果王丽去世,她的一半归入她的遗产,而不是自动归王强。
再假设文件中明确写明两人为联权共有。如果王丽去世且联权共有从未被分割,王强可以向土地产权登记处申请把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这是一个简化的虚构例子。实际情况可能涉及信托、协议和家庭法申索。)
如果您遇到以下情况,建议寻求法律意见:
我们的房地产律师为北温哥华、温哥华及卑诗省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
只有在联权共有且联权共有未被分割的情况下才会。如果是按份共有,您的份额归入您的遗产。
联权共有中,在世业主取得去世业主的权益。按份共有中,每位业主拥有独立份额,并通过遗产转移。
根据财产法第11条第2款,共同取得土地的人为按份共有人,除非文件显示相反意图。根据第3款,未写明份额时推定份额相等。
可以。转让文件可以写明份额,例如70%和30%。未写明时推定相等。
卑诗省土地产权登记处的产权查询会显示登记业主及其产权方式。律师可以为您取得并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根据财产法第18条第3款,联权共有人把自己的权益转让给自己即可分割联权共有。仅表示意图并不足够。由于这会影响双方,请先咨询。
通常不会。卑诗省上诉法院指出,按揭是担保负担而非转让,一般不会分割联权共有(泽利格斯诉简斯案,2016年第280号,第58段)。
在世业主向土地产权登记处申请登记变更。根据土地产权法第269条,须提交死亡证明,或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授权书的核证副本。
不一定。根据加拿大最高法院佩科尔诉佩科尔案(2007年第17号),无偿转让给已独立的成年子女的财产,除非证明有赠与意图,否则推定子女为父母以信托方式持有。父母在转让时的意图是关键。
归在世联权共有人的财产一般不经过遗产。但如果法院认定在世业主为遗产以信托方式持有,它可能被视为遗产。把它作为遗产规划手段之前,请先咨询。
不能单独决定。根据卑诗省家庭法,在符合协议、命令和例外的前提下,无论产权方式如何,家庭财产原则上在配偶之间平均分配。
联权共有存续期间不可以,因为在世共有人会依生存者取得权取得您的权益。如果希望份额按遗嘱转移,需要先分割联权共有。请咨询律师了解正确步骤。
如果您在卑诗省购房、打算把他人加到产权上或正在规划遗产,可以预约与派克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保密咨询。
我们的房地产及产权过户服务仅适用于位于卑诗省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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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及视频仅为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内容依据发布之日的卑诗省及加拿大法律编写。法律可能变化,每种情况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阅读本文并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如需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请预约律师咨询。

用通俗语言介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持久授权书:订立所需的心智能力、签署与见证规则、受托代理人的法定义务与记录要求、赠与和借款的限制、为何不涵盖医疗与个人护理决定、如何更改或撤销,以及没有持久授权书时家人可能需要经历的法院或政府程序。

同居协议是两个未婚而共同生活或计划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书面合同。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类似婚姻关系共同生活满两年的伴侣,在财产分割方面通常被视为已婚配偶,而许多人直到分手时才意识到这一点。本指南介绍谁算配偶、财产如何分配、同居协议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形式要求、法院何时可以撤销协议,以及安大略省的规则有何不同。

每一位加拿大永久居民都必须履行居住义务:在每个五年期间内至少有7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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