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久居民申请中漏报了家庭成员?为什么您可能永远无法担保他们
许多人以为可以在永久居民申请中不列出配偶或子女,以后再担保他们。在许多情况下事实并非如此,而这一错误的后果可能伴随终身。本指南和视频将解释这一规则及其有限的例外。
家庭与离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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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大略省,已婚配偶的财产均等化申请一般必须在以下三个日期中最早的一个之前提出:离婚或婚姻无效判决后两年;配偶双方分居且没有合理复合可能之日起六年;或配偶一方先去世后六个月。这一规定载于安大略省《家庭法》第7条第3款。错过安大略省的财产均等化期限可能导致您丧失申请权,而法院只会在有限情况下延长期限。本指南和视频将解释什么是财产均等化、各项期限如何共同作用、婚姻住所例外,以及如果您认为期限已过应当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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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的已婚配偶分居时,法律通常不会逐项分割财产,而是比较婚姻期间每位配偶财富的增长,并通过一笔付款使其均等。根据《家庭法》第5条第1款,在准予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或配偶双方分居且没有恢复同居的合理可能时,家庭净财产较少的一方有权获得两者差额的一半。
有关计算方式的更详细说明,请参阅我们关于安大略省家庭财产均等化如何运作的指南。
该法第4条第1款对“家庭净财产”作出了定义。简单来说,它是配偶在估值日所拥有的全部财产的价值,减去该配偶的债务和其他负债,再减去该配偶在结婚之日所拥有财产(婚姻住所除外)的净值。
估值日是第4条第1款所列若干日期中最早的一个。在大多数情况下,它是配偶双方分居且没有恢复同居合理可能的日期。其他可能的估值日包括准予离婚之日、宣告婚姻无效之日,以及配偶一方去世的前一天。
根据第4条第2款,某些财产不计入家庭净财产,例如婚后从第三方获得的某些赠与和遗产。排除项有严格条件,追溯这些财产往往需要相关文件和法律意见。
家庭住宅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对结婚之日所拥有财产的扣除仅适用于“婚姻住所以外”的财产,而第4条第1款中婚姻住所的定义包括在估值日属于婚姻住所的财产。
这意味着,如果您在结婚当天已拥有一处住宅,而分居时该住宅仍是家庭住所,您一般不能将其价值作为婚前财产扣除。许多人对这一规定感到意外,因为带入婚姻的住宅最终可能在财产均等化计算中被分享。
《家庭法》第7条第3款规定,财产均等化申请不得在以下日期中最早的一个之后提出:
这些是各自独立的期限。以最先到来的日期为准。
假设一对夫妇于2024年分居,并于2025年获准离婚。离婚后的两年期限于2027年届满,而分居后的六年期限要到2030年才届满。由于法律使用了“最早者”的措辞,因此适用2027年的期限。
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确认了这一解释。在奥克米扬斯基诉奥克米扬斯基案,2007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427号判决(第47段)中,法院将该期限描述为离婚后两年或分居后六年,“以较早者为准”。在米哈伊尔诉科尔案,2017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262号判决(第4段)中,法院通过比较离婚后两年的日期与分居后六年的日期,裁定财产均等化申请已超过期限。
实际的教训是:离婚可能会缩短您申请财产均等化的时间。如果即将离婚,应在离婚之前或与离婚同时处理您的财产申请。
可以,但仅限于有限的情况。该法第2条第8款允许法院应动议延长该法规定的期限,前提是法院确信:
在赫维诉赫维案,2021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740号判决(第40段)中,上诉法院表示每项要求都必须满足。法院可以简要审视案件实质,以判断申请是否有明显理由。“善意”是指当事人诚实行事且没有别有用心的动机。此外,不利影响必须是重大的,而不仅仅是某种不利影响;延误的时长以及另一方配偶是否已重新安排其财务事务都与此相关。
在埃尔费基诉托哈米案,2010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647号判决(第39段和第41段)中,法院准予延期,并指出必须应对诉讼的困扰本身并不属于该条款所指的重大不利影响。上诉法院在特雷齐诉特雷齐案,2019年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第978号判决(第55段)中也适用了相同的善意标准。
延期从来不是自动的。它需要提出动议、提供证据并解释延误原因,因此最好从一开始就不要错过期限。
《家庭法》第一部分的财产均等化规则适用于已婚配偶(在某些情况下也适用于善意缔结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人)。第1条第1款中“配偶”的一般定义不包括同居伴侣。
第29条将“配偶”扩大至某些未婚伴侣,但仅适用于该法的扶养部分。因此,安大略省的同居伴侣没有法定的财产均等化权利,可能适用其他法律主张。请参阅我们关于加拿大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文章。
请在分居后尽早咨询律师;如果财产问题尚未解决,请在离婚最终确定之前咨询;如果您的配偶在结婚当天拥有住宅,或者您临近任何期限,也应咨询律师。帕克斯专业律师公司的多伦多家庭法团队可以审查您的相关日期和选择。有关费用的信息,请参阅多伦多离婚律师的费用。
根据《家庭法》第7条第3款,期限为以下日期中最早的一个:离婚或婚姻无效判决后两年、分居且没有合理和解可能后六年,或配偶一方先去世后六个月。
适用。该法以最早的日期为准。如果离婚后两年先到,即使分居尚未满六年,也适用该期限。
从配偶双方分居且没有恢复共同生活合理可能之日起计算。
配偶在估值日所拥有财产的价值,减去债务和负债,再减去结婚之日所拥有财产(婚姻住所除外)的净值。
根据第5条第1款,家庭净财产较少的一方有权获得双方家庭净财产差额的一半。
如果在估值日该住宅仍是婚姻住所,一般不可以。结婚之日财产的扣除不包括婚姻住所。
可以,依据第2条第8款,但前提是存在明显的救济理由、延误出于善意,并且没有任何人会因延误而遭受重大不利影响。三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上诉法院表示,这是指当事人诚实行事且没有别有用心的动机。
仅凭这一点并不构成。在埃尔费基诉托哈米案中,上诉法院表示,普通的诉讼困扰并不属于第2条第8款所针对的重大不利影响。
不可以。法定的财产均等化权利适用于已婚配偶。同居伴侣可能有其他主张,因此获取法律意见十分重要。
一般是配偶一方先去世后六个月,除非已有更早的期限适用。在世配偶还有单独的选择规则,应尽快与律师一起审查。
不会自动停止。谈判本身并不会使期限停止计算,因此请就谈判期间如何保护您的申请权咨询律师。
如果您在安大略省已经分居,并希望了解您的财产均等化期限,可以预约与家庭法律师进行保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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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本文依据发布之日的安大略省《家庭法》及安大略省上诉法院的判决。法律可能会发生变化,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自身事实。阅读本文并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就您的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许多人以为可以在永久居民申请中不列出配偶或子女,以后再担保他们。在许多情况下事实并非如此,而这一错误的后果可能伴随终身。本指南和视频将解释这一规则及其有限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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