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过渡性开放工作许可(桥梁工签)法律指南
过渡性开放工作许可(俗称桥梁工签)可让部分永久居民申请人在等待决定期间继续在加拿大工作。本指南说明其法律依据、维持身份、身份恢复、家庭成员以及申请被拒后的选择。
遗嘱与遗产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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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根据《受托人法》第88条,遗嘱执行人可以获得不超过遗产总值5%的公平合理报酬,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申请每年不超过0.4%的管理费。这些只是上限,并非自动支付的金额。遗嘱可以规定不同的报酬;如果受益人无法达成一致,则由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决定。
要点
担任遗嘱执行人可能需要数月时间:清点资产、与银行和加拿大税务局沟通、出售房产、偿还债务并分配遗产。执行人自然会问这项工作是否有报酬,受益人也会问多少才算公平。本文介绍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执行人报酬的规则、适用这些规则的判决,以及如何避免纠纷。
遗嘱执行人是遗嘱中指定负责管理遗产的人。(如果没有遗嘱,法院会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样的报酬规则也适用。)遗嘱执行人报酬从遗产中支付,用于补偿执行人的”谨慎、辛劳和麻烦”以及所花的时间。
遗嘱执行人报酬不同于申请遗嘱认证时向省政府缴纳的认证费。有关认证费,请参阅我们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认证费指南。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受托人法》(1996年修订法规第464章)第88条第1款允许最高法院(或经法院指示的法院司务官)批准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获得公平合理的报酬,但不得超过遗产全部资产总值(包括本金和收益)的5%。
这条规则有三点值得注意: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沿用一项由来已久的五项标准。在米卡洛夫案(2018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756号判决,第15段)中,法院列出的因素为:
同一判决强调,最高报酬”并非例行”批准,执行人有权获得在具体情况下适当、公平且合理的金额(第42段)。在博尔科维奇诉博尔科维奇案(202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050号判决)中,司务官重申了这五个因素(第74段),并在认定所涉及的谨慎与责任很少之后,削减了所申请的管理费(第86段)。
实践中,只有一个银行账户和一套很快售出的房屋的简单遗产,通常只能支持较低的比例;而涉及企业、出租物业、海外资产或诉讼的复杂遗产则可能不同。
如果遗产总值(包括管理期间的收益)为80万加元,法院根据第88条第1款最多可以批准其5%,即4万加元。执行人实际能否获得这一金额或更低的金额,取决于上述五个因素以及遗嘱条款。此例仅说明上限的计算方法,并非对任何执行人可获得金额的估计。
《受托人法》第88条第3款允许有权获得报酬的人每年向最高法院申请不超过资产平均市值0.4%的管理费,法院”可以”批准。这项费用主要适用于资产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持有和投资的情况,例如为未成年受益人设立的信托,而不是短期的遗产清算。
《受托人法》第90条规定,如果遗嘱或其他设立信托的文件已规定报酬,第88条和第89条不适用。在莫里森遗产案(2009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17号判决,第30段)中,法院确认可以在遗嘱中确定报酬,并且只要执行人不是遗嘱的见证人之一,遗嘱条款优先于第88条。
措辞很重要。在扎拉迪奇遗产案(202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478号判决,第34段)中,写明执行人”可以申请”某一比例报酬的条款被解释为酌情性质,因此金额仍按第88条的通常因素确定。希望规定具体金额或不支付报酬的立遗嘱人,应当清楚写明。
执行人自付的费用不属于按比例计算的报酬。第88条第2款规定报酬是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外另行批准的,《受托人法》第95条允许受托人就执行信托所发生的费用获得偿还。常见例子包括法院登记费、评估费、房产保险费和交通费。执行人应保留收据并建立清晰的账簿。
许多遗嘱执行人是根据遗嘱继承遗产的家庭成员。仅仅是受益人,并不妨碍其申请报酬。在埃利希曼遗产案(200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0号判决,第5段)中,法院指出,若执行人获得特定遗赠,可能存在一项可推翻的推定,即立遗嘱人无意再支付报酬;但若执行人分享的是剩余遗产,则不产生该推定。法院认为这方面的先例有限,因此每份遗嘱的措辞及相关情况都很重要。
当两位或以上执行人共同行事时,第88条的5%上限是以遗产为基础表述的,而不是以每位执行人的工作为基础。较审慎的理解是整个遗产只有一个上限,报酬根据遗嘱以及各执行人实际完成的工作进行分配。在沃森诉斯特朗案(2016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1897号判决,第66至67段)中,司务官分别评估了两位共同执行人:一位获得了相当于遗产总值4.5%的临时报酬,另一位则未获得任何报酬。
执行人不应擅自从遗产中支取有争议的报酬。通常有两种途径:
此外,《受托人法》第99条一般要求执行人在获得授权后两年内向法院核准首份账目,除非全体受益人书面认可账目或法院另有指示;受益人也可以通过通知要求执行人提供年度账目。根据《遗嘱、遗产与继承法》第157条第3款,在账目已获核准或全体受益人已同意等情况下,执行人可以无需通知而申请解除职责。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争议可能演变为遗产诉讼。更多信息请参阅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产诉讼以及遗嘱执行人咨询与支持页面。
遗嘱执行人报酬一般是执行人本人的应税收入。加拿大《所得税法》将因职务获得的报酬和费用计入收入(第5条第1款、第6条第1款第3项),专业执行人也可能将其作为营业收入申报。报酬由遗产支付,具体申报方式取决于事实情况,因此执行人在申请报酬前最好咨询税务专业人士。一些本身是主要受益人的执行人,也因此选择放弃报酬。
遗嘱执行人报酬是遗嘱执行人因管理遗产所付出的时间、谨慎和责任,可以从遗产中获得的款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核心规定是《受托人法》第88条。
根据《受托人法》第88条第1款,法院可以批准不超过遗产全部资产总值(包括本金和收益)5%的公平合理报酬。这是上限,而不是自动享有的权利。
不会。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指出,最高报酬并非例行批准,报酬必须在具体情况下公平合理(米卡洛夫案,2018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756号判决,第42段)。
法院通常考虑遗产规模、所涉及的谨慎与责任、所花时间、所展现的技能与能力,以及最终结果的成效(米卡洛夫案,第15段;博尔科维奇诉博尔科维奇案,202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050号判决,第74段)。
《受托人法》第88条第3款允许有权获得报酬的人每年向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申请不超过资产平均市值0.4%的管理费。这主要适用于资产需要长期持有和管理的情况,例如为未成年受益人设立的信托。
可以。《受托人法》第90条规定,如果遗嘱或其他设立信托的文件已规定报酬,第88条和第89条不适用。但仅写明遗嘱执行人”可以申请”报酬的条款,可能被解释为酌情性质,金额仍按第88条确定(扎拉迪奇遗产案,2021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478号判决,第34段)。
不算。报酬是在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外另行批准的(第88条第2款),而《受托人法》第95条允许受托人就执行信托所发生的费用获得偿还。请保留所有收据。
一般可以。仅仅作为剩余遗产的受益人,并不妨碍其申请报酬。但如果遗嘱执行人获得特定遗赠,可能存在一项可推翻的推定,即该遗赠是用来代替报酬的(埃利希曼遗产案,2003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20号判决,第5段)。
第88条的5%上限是以遗产价值衡量的,而不是按每位执行人计算,因此较审慎的理解是整个遗产只有一个上限。法院会审查每位执行人的工作和行为;在沃森诉斯特朗案(2016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第1897号判决)中,只有一位执行人获得了报酬。
报酬可以经全体受益人书面同意批准,也可以由法院确定。根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第25-13条,遗嘱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核准账目以及确定并批准报酬。
一般需要。根据加拿大《所得税法》,遗嘱执行人报酬通常被视为执行人本人的收入(例如第5条第1款和第6条第1款第3项涉及因职务获得的报酬和费用)。具体处理取决于事实情况,建议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可以。例如执行人本人就是主要受益人时,可以选择不申请报酬。但仍应保持完整记录,并可就正当费用获得偿还。
如果您是正在考虑是否申请报酬的遗嘱执行人,或是对拟议报酬或遗产账目有疑问的受益人,帕克斯律师事务所可以审查您的情况并说明可选方案。帕克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北温哥华和多伦多设有办公室,您可以预约任一办公室的咨询。

过渡性开放工作许可(俗称桥梁工签)可让部分永久居民申请人在等待决定期间继续在加拿大工作。本指南说明其法律依据、维持身份、身份恢复、家庭成员以及申请被拒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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