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与遗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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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认证涉及两项独立的费用:法院申请费,以及依《遗嘱认证费法》缴纳的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的标准是:遗产价值超过25,000加元但不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不足1,000加元的按1,000加元计)收费6加元;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不足的按1,000加元计)收费14加元。费用依转归个人代表的遗产价值计算,而不是依逝者拥有的全部财产计算。
本文说明费用如何计算、哪些财产计入遗产价值、何时需要遗嘱认证令、价值申报有误会怎样,以及哪些常见的规划方式可以降低遗嘱认证费,并说明各自的风险。本文面向遗嘱执行人、家庭成员以及正在规划自己遗产的人士。
要点
人们常把“遗嘱认证费”说成一个数字,但实际上有两项费用。第一项是遗产授权令申请的法院申请费:遗产价值超过25,000加元的为200加元,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规则》(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168/2009号条例)附录三第一表第1项。遗产价值不超过25,000加元的,依该项无须缴费。第二项是依《遗嘱认证费法》(1999年,第4章)缴纳的遗嘱认证费,按遗产价值收取。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申请费或电子递交费用,费用表也会变动,因此在申请前应向法院登记处或律师确认当前金额。
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以代表身份而非个人身份承担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1款。
依该法第2条,遗产价值不超过25,000加元的,无须缴纳遗嘱认证费。超过部分的费用为:
下表把上述费率套用到整数遗产价值上。表中只列出遗嘱认证费,不含200加元的申请费或其他费用。
| 遗产价值 | 依该法的遗嘱认证费 | 计算方式 |
|---|---|---|
| 25,000加元或以下 | 0加元 | 无须缴费 |
| 50,000加元 | 150加元 | 25 × 6加元 |
| 100,000加元 | 850加元 | 150加元 + (50 × 14加元) |
| 500,000加元 | 6,450加元 | 150加元 + (450 × 14加元) |
| 1,000,000加元 | 13,450加元 | 150加元 + (950 × 14加元) |
由于该法按“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价值为100,500加元的遗产,多出的500加元也按完整的1,000加元计,费用为864加元。这些数字只是演示算法;具体遗产适用的金额取决于其价值如何确定。
该法第1条把“遗产价值”界定为:随申请一并提交的《资产、债务及分配明细》中所载的、逝者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以及(若逝者在去世前通常居住在该省)逝者位于任何地方、于去世之日转归个人代表的无形动产的总价值。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反复出现。
估值日期与证据。该法本身没有规定一般的估值日期。在布马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8年,第1466号,第8段)中,法院采纳了合资格估价师关于去世之日市场价值的证据,而没有采用偏低的早先评税通知。评税通知可以是相关证据,但不一定等于去世之日的市场价值。
并没有一般规则要求每份遗嘱仅因存在就必须经遗嘱认证。实际问题在于:在需要以认证令作为权限证明的情形下,遗产财产是否需要收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授权令赋予个人代表管理遗产(或令状所涉部分)的专属权限:《遗嘱、遗产及继承法》第136条。申请人还必须对逝者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勤勉查找,并按规则要求作出披露:同一法律第122条第1款。
相关主题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加拿大遗嘱认证曾经耗费的时间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遗产分配。
依《最高法院民事规则》第25-2条,拟申请人须向规定的人员送达第1号表格(遗产拟议申请通知)及相关材料,并至少等待21天后才能申请。第25-3条随后要求申请人提交第2号表格的陈述书、规定的宣誓书(包括送达宣誓书,即第9号表格),以及资产与债务宣誓书:逝者住所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0号表格;在允许的情况下,其他遗产使用第11号表格。(上述表格均为法院遗产程序表格,此处按其编号称呼。)
第10号表格附有《资产、债务及分配明细》,要求申请人列明以个人代表身份转归自己的财产价值,以及设定在该财产上的债务。依第25-4条第1款,登记官只有在规定的宣誓书已提交、且包括遗嘱认证费在内的所有适用费用已缴付之后,才会签发授权令。
第25-3条第9款规定,申请人无论在授权令签发之前还是之后发现有资产或债务被遗漏,或宣誓书中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都必须及时提交补充宣誓书(第14号表格;逝者住所不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5号表格),并缴付所有应缴费用,包括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4款也涉及授权令签发或重新封印之后才发现的遗漏资产或修订后的价值。
布马遗产案显示了实际如何操作。正式估价显示去世之日的价值高于最初申报后,法院宣告了该价值,并指示登记处处理补充宣誓书并核定追加费用,该案的追加费用为1,451加元80分(第4段、第9至10段)。
在布雷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8年,第205号,第23段)中,法院认为登记官不能例行地增加“说明价值如何得出”的披露要求,同时承认该制度容易遭遇刻意压低的申报。这并不是允许低报:现行规则要求申请人申报价值,并更正被证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我们的研究未发现该法本身规定自动按比例的罚款;明文规定的后果是披露并缴付追加费用。这并未涉及明知而作虚假宣誓陈述时依其他法律可能产生的后果。
这些方式只有在确实把财产移出须缴费的遗产、或使该财产无须授权令的范围内,才能降低遗嘱认证费。它们都不能取代证明所有权、满足法定要求以及考虑针对遗产的其他请求的必要,并且每种方式都可能带来税务和家庭方面的后果。本文属一般性信息,不是建议。
已完成的联名共有,或附带有效生存者权利赠与的联名账户,可以使财产不经过遗产。但存活者的名字出现在产权登记或账户上并不是决定性的。在凯尔遗产诉凯尔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7年,第329号,第23段)中,上诉法院解释,资产无对价转移时,法律推定存在有利于赠与人(或其去世后有利于遗产)的归复信托,存活者须证明当时意图作出即时且确定的赠与。在威廉姆斯诉威廉姆斯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8年,第711号,第121、124、155段)中,法院认定相关账户意在依生存者权利归儿子们所有。启示是:应以文件记录预期的所有权和生存者权利的赠与,而不要假定联名登记就足够。
《遗嘱、遗产及继承法》允许参与人为福利计划指定受益人,但须符合形式要求:指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签署,遗嘱中的指定只有明确涉及福利计划才有效(第85条、第95条)。有效的指定可以使符合条件的福利不计入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世,且指定对此情形未作规定,该法规定向个人代表支付(第91条第3项)。指定也可能引起争议:在诺伊费尔德诉诺伊费尔德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4年,第25号,第78段,该法施行前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注册退休收入基金的受益人指定是为了减少遗嘱认证费和税款,而不是要让被指名者排除遗产的其他受益人而独得款项。
上诉法院曾把“另一个自我”信托(委托人为自己设立的信托)描述为可用来尽量减少或消除遗嘱认证费的遗产规划工具:莫兹利诉梅申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2年,第91号,第2段)。信托必须有效设立,资产必须实际转入。在陈诉陈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26年,第465号)中,法院认为联合伴侣信托已收到生前有效的财产转让,处理该财产无须遗嘱认证令。在拉罗谢尔诉苏西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9年,第1329号,第177、343段)中,法院适用了有效信托所需的三项确定性,认定该具体信托有效。这些案例并不意味着任何称为信托的文件都有效:设立信托的意图、可确定的信托财产、有效转让和行为能力都可能被质疑,而且信托本身还有税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已完成的生前赠与可以减少遗产,因为被赠与的资产不再转归个人代表,但赠与人须真正放弃所有权和控制权。把实益所有权留在赠与人手中的转让,可能被视为归复信托而仍属遗产(凯尔案第23段)。转让也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质疑:莫兹利案(第7段)指出,意图挫败债权人或他人必须作为事实加以证明,但不应将其解读为保护带有此种意图的转让。
主遗嘱与次遗嘱的架构,如果次遗嘱下的资产确实可以无须认证而转让或变现,则可以只就主遗嘱申请授权令,而次遗嘱下的资产不在该授权令范围内。在伯克纳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7年,第619号,第20段)中,法院依据《遗嘱、遗产及继承法》第136条仅对主遗嘱授予遗嘱认证,但表示遗嘱认证费问题并不在其面前,也没有裁定转让私人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遗嘱认证。因此,次遗嘱是否能节省费用,取决于公司的章程等治理文件及转让要求,各份遗嘱也需要仔细协调。
官方来源:《遗嘱认证费法》、《遗嘱、遗产及继承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规则》均刊载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网站。
遗产价值为25,000加元或以下的,依《遗嘱认证费法》无须缴纳遗嘱认证费。超过后,价值在25,000加元至50,000加元之间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6加元;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14加元。遗产超过25,000加元的,另须缴纳200加元的法院申请费。
不属于。200加元是《最高法院民事规则》规定的法院申请费。遗嘱认证费是《遗嘱认证费法》规定的另一项费用,因此超过25,000加元的遗产可能两项都要缴纳。
个人代表以代表身份而非个人身份负责缴纳(《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1款)。
不是。并没有一般规则要求每份遗嘱都必须经认证。是否需要授权令取决于财产的种类,以及谁必须就这些财产采取行动。登记单独名下土地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认证的授权令,而各机构也有自己的要求。
往往会,但这是银行自己的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在柯林斯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6年,第2697号)中,法院认为在该案情形下银行有权要求遗嘱认证。请向相关机构询问其具体要求。
该法使用的是遗产的总价值,而第10号表格要求披露登记在财产上的债务(如已登记的按揭),并列出扣除担保债务后的资产总额。无担保债务不会作为统一扣除项目列出。申请前请确认您的遗产应如何列报。
费用基础包括位于该省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以及(对通常居住在该省的人而言)位于任何地方的无形动产。省外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单独附件中披露,但本身并不进入费用基础。
不会自动避免。依生存者权利有效转归存活者的财产可以在遗产之外,但在凯尔遗产诉凯尔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7年,第329号)中,上诉法院确认可能适用归复信托的推定,存活者可能需要证明当时意图赠与。
一般不计入。《遗嘱、遗产及继承法》规定,依福利计划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只要指定有效,就不属于参与人的遗产。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院也承认此类信托是遗产规划工具。信托必须有效设立,资产必须实际转入,而且信托有税务和管理方面的后果。依赖之前请先咨询。
第25-3条第9款要求您及时提交补充宣誓书(第14号表格;逝者住所不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5号表格),并缴付所有应缴费用,包括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4款也涉及遗漏的资产和修订后的价值。
《遗嘱认证费法》把后果规定为披露并缴付追加费用,我们的研究未发现该法有自动按比例的罚款。对于明知而作虚假宣誓陈述的情形,其他法律可能适用,因此价值应有估价等证据支持。
如果您是遗嘱执行人,或正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规划自己的遗产,帕克斯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北温哥华和多伦多设有办公室。您可以向任一办公室预约咨询,讨论您的具体情况。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遗嘱认证费、法院费用、表格及法律均可能变化,每份遗产的情况也各不相同。采取行动前,请就您自己的情况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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