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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与遗产法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认证费:计算方式及遗产价值包含哪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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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分钟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认证涉及两项独立的费用:法院申请费,以及依《遗嘱认证费法》缴纳的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的标准是:遗产价值超过25,000加元但不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不足1,000加元的按1,000加元计)收费6加元;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不足的按1,000加元计)收费14加元。费用依转归个人代表的遗产价值计算,而不是依逝者拥有的全部财产计算。

本文说明费用如何计算、哪些财产计入遗产价值、何时需要遗嘱认证令、价值申报有误会怎样,以及哪些常见的规划方式可以降低遗嘱认证费,并说明各自的风险。本文面向遗嘱执行人、家庭成员以及正在规划自己遗产的人士。

要点

  • 法院申请费与《遗嘱认证费法》规定的遗嘱认证费是两项独立的费用,因此价值超过25,000加元的遗产可能两项都要缴纳。
  • 遗产价值不超过25,000加元的,依该法无须缴纳遗嘱认证费。
  • 费用的计算基础是转归个人代表的财产的总价值: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境内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以及(对通常居住在该省的人而言)位于世界任何地方的无形财产。
  • 共同持有、指定受益人、信托和生前赠与,只有在有效且确实产生效力时,才能使财产不计入费用基础。法院会仔细审查逝者实际的意图。
  • 如有遗漏的财产或价值有误,规则要求及时更正并缴付由此产生的费用。

两项独立费用:法院申请费与遗嘱认证费

人们常把“遗嘱认证费”说成一个数字,但实际上有两项费用。第一项是遗产授权令申请的法院申请费:遗产价值超过25,000加元的为200加元,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规则》(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第168/2009号条例)附录三第一表第1项。遗产价值不超过25,000加元的,依该项无须缴费。第二项是依《遗嘱认证费法》(1999年,第4章)缴纳的遗嘱认证费,按遗产价值收取。此外可能还有其他申请费或电子递交费用,费用表也会变动,因此在申请前应向法院登记处或律师确认当前金额。

个人代表(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是以代表身份而非个人身份承担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1款。

遗嘱认证费费率及计算示例

依该法第2条,遗产价值不超过25,000加元的,无须缴纳遗嘱认证费。超过部分的费用为:

  • 遗产价值超过25,000加元但不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6加元;加上
  • 遗产价值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14加元。

下表把上述费率套用到整数遗产价值上。表中只列出遗嘱认证费,不含200加元的申请费或其他费用。

遗产价值依该法的遗嘱认证费计算方式
25,000加元或以下0加元无须缴费
50,000加元150加元25 × 6加元
100,000加元850加元150加元 + (50 × 14加元)
500,000加元6,450加元150加元 + (450 × 14加元)
1,000,000加元13,450加元150加元 + (950 × 14加元)

由于该法按“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价值为100,500加元的遗产,多出的500加元也按完整的1,000加元计,费用为864加元。这些数字只是演示算法;具体遗产适用的金额取决于其价值如何确定。

哪些财产计入遗产价值

该法第1条把“遗产价值”界定为:随申请一并提交的《资产、债务及分配明细》中所载的、逝者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以及(若逝者在去世前通常居住在该省)逝者位于任何地方、于去世之日转归个人代表的无形动产的总价值。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反复出现。

  • 省内的不动产和物品。属于逝者且转归个人代表的,计入。第10号表格要求填写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逝者所占份额(如适用)以及登记在该不动产上的担保债务。
  • 省外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该法的费用基础仅限于位于该省的此类财产。第10号表格为省外财产设有单独附件,但列在那里本身并不使其成为费用基础的一部分。
  • 银行账户、证券等无形财产。对通常居住在该省的人而言,位于世界任何地方的无形财产只要转归个人代表,即属于该定义范围。对并非通常居住在该省的人,该定义的范围较窄。无形资产“位于何处”可能取决于普通法规则:在贝茜·布鲁姆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4年,第70号,第41段)中,法院适用普通法的所在地原则,排除了相关记录存放在多伦多的股票和大部分债券。
  • 附带生存者权利的共同财产。有效转归存活的共同所有人、而非个人代表的财产,通常不计入费用基础。但法律上的登记名义并不能确定实益所有权。若存活者以归复信托(结果信托)方式为遗产持有逝者的份额,该权益仍可能属于遗产(见下文凯尔遗产诉凯尔案)。
  • 已指定受益人的注册计划及其他福利计划。《遗嘱、遗产及继承法》(2009年,第13章)规定,依福利计划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一般不属于参与人的遗产(第85条和第95条)。指定是否有效很重要,而且福利计划的规定不适用于保险合同(第84条第3款)。
  • 债务与按揭。该法使用的是“总价值”。第10号表格要求披露抵押或担保在财产上的债务,例如登记在房屋上的按揭,并列出扣除这些担保债务后的资产总额。表格并未显示对无担保债务或一般遗产债务的统一扣除。由于债务的处理可能影响费用,在宣誓之前,请确认遗产的资产和债务应如何列报。

估值日期与证据。该法本身没有规定一般的估值日期。在布马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8年,第1466号,第8段)中,法院采纳了合资格估价师关于去世之日市场价值的证据,而没有采用偏低的早先评税通知。评税通知可以是相关证据,但不一定等于去世之日的市场价值。

何时需要、何时不需要遗嘱认证

并没有一般规则要求每份遗嘱仅因存在就必须经遗嘱认证。实际问题在于:在需要以认证令作为权限证明的情形下,遗产财产是否需要收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管理。授权令赋予个人代表管理遗产(或令状所涉部分)的专属权限:《遗嘱、遗产及继承法》第136条。申请人还必须对逝者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勤勉查找,并按规则要求作出披露:同一法律第122条第1款。

  • 土地。依《土地所有权法》(1996年修订法规,第250章),登记单独名下土地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认证的授权令及相关遗产披露文件(第266条)。对于联名共有(附带生存者权利)的土地,第269条允许提交经认证的授权令或死亡证明。该法还有一条涉及《遗嘱、遗产及继承法》下法院命令的单独途径(第266.1条)。
  • 银行及其他机构。要求授权令往往是机构的惯例,而非法律规定。在柯林斯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6年,第2697号)中,银行拒绝在没有遗嘱认证的情况下放款。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形下银行有权要求遗嘱认证(第8段),同时注意到银行对不确定性较小的情形会发放较小金额的政策(第5段)。该结果取决于个案,因此请确认各机构的要求。
  • 没有申请,就没有费用。在莫尔多诉尼廷等人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6年,第1761号,第383段)中,法院表示,除非财产通过遗产转移且遗嘱认证或遗产管理的申请获准,否则政府无权收取遗嘱认证费。这涉及的是政府的收费权,并不意味着机构必须在没有授权令的情况下放行财产。

相关主题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加拿大遗嘱认证曾经耗费的时间以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遗产分配。

表格:通知、宣誓书与资产明细

依《最高法院民事规则》第25-2条,拟申请人须向规定的人员送达第1号表格(遗产拟议申请通知)及相关材料,并至少等待21天后才能申请。第25-3条随后要求申请人提交第2号表格的陈述书、规定的宣誓书(包括送达宣誓书,即第9号表格),以及资产与债务宣誓书:逝者住所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0号表格;在允许的情况下,其他遗产使用第11号表格。(上述表格均为法院遗产程序表格,此处按其编号称呼。)

第10号表格附有《资产、债务及分配明细》,要求申请人列明以个人代表身份转归自己的财产价值,以及设定在该财产上的债务。依第25-4条第1款,登记官只有在规定的宣誓书已提交、且包括遗嘱认证费在内的所有适用费用已缴付之后,才会签发授权令。

价值申报有误:更正与后果

第25-3条第9款规定,申请人无论在授权令签发之前还是之后发现有资产或债务被遗漏,或宣誓书中的信息不正确或不完整,都必须及时提交补充宣誓书(第14号表格;逝者住所不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5号表格),并缴付所有应缴费用,包括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4款也涉及授权令签发或重新封印之后才发现的遗漏资产或修订后的价值。

布马遗产案显示了实际如何操作。正式估价显示去世之日的价值高于最初申报后,法院宣告了该价值,并指示登记处处理补充宣誓书并核定追加费用,该案的追加费用为1,451加元80分(第4段、第9至10段)。

在布雷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8年,第205号,第23段)中,法院认为登记官不能例行地增加“说明价值如何得出”的披露要求,同时承认该制度容易遭遇刻意压低的申报。这并不是允许低报:现行规则要求申请人申报价值,并更正被证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信息。我们的研究未发现该法本身规定自动按比例的罚款;明文规定的后果是披露并缴付追加费用。这并未涉及明知而作虚假宣誓陈述时依其他法律可能产生的后果。

合法降低遗嘱认证费的方式及风险

这些方式只有在确实把财产移出须缴费的遗产、或使该财产无须授权令的范围内,才能降低遗嘱认证费。它们都不能取代证明所有权、满足法定要求以及考虑针对遗产的其他请求的必要,并且每种方式都可能带来税务和家庭方面的后果。本文属一般性信息,不是建议。

附带生存者权利的共同持有

已完成的联名共有,或附带有效生存者权利赠与的联名账户,可以使财产不经过遗产。但存活者的名字出现在产权登记或账户上并不是决定性的。在凯尔遗产诉凯尔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7年,第329号,第23段)中,上诉法院解释,资产无对价转移时,法律推定存在有利于赠与人(或其去世后有利于遗产)的归复信托,存活者须证明当时意图作出即时且确定的赠与。在威廉姆斯诉威廉姆斯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8年,第711号,第121、124、155段)中,法院认定相关账户意在依生存者权利归儿子们所有。启示是:应以文件记录预期的所有权和生存者权利的赠与,而不要假定联名登记就足够。

注册计划的受益人指定

《遗嘱、遗产及继承法》允许参与人为福利计划指定受益人,但须符合形式要求:指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并经签署,遗嘱中的指定只有明确涉及福利计划才有效(第85条、第95条)。有效的指定可以使符合条件的福利不计入遗产。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在世,且指定对此情形未作规定,该法规定向个人代表支付(第91条第3项)。指定也可能引起争议:在诺伊费尔德诉诺伊费尔德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04年,第25号,第78段,该法施行前的判决)中,法院认定注册退休收入基金的受益人指定是为了减少遗嘱认证费和税款,而不是要让被指名者排除遗产的其他受益人而独得款项。

“另一个自我”信托与联合伴侣信托

上诉法院曾把“另一个自我”信托(委托人为自己设立的信托)描述为可用来尽量减少或消除遗嘱认证费的遗产规划工具:莫兹利诉梅申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2年,第91号,第2段)。信托必须有效设立,资产必须实际转入。在陈诉陈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26年,第465号)中,法院认为联合伴侣信托已收到生前有效的财产转让,处理该财产无须遗嘱认证令。在拉罗谢尔诉苏西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9年,第1329号,第177、343段)中,法院适用了有效信托所需的三项确定性,认定该具体信托有效。这些案例并不意味着任何称为信托的文件都有效:设立信托的意图、可确定的信托财产、有效转让和行为能力都可能被质疑,而且信托本身还有税务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生前赠与

已完成的生前赠与可以减少遗产,因为被赠与的资产不再转归个人代表,但赠与人须真正放弃所有权和控制权。把实益所有权留在赠与人手中的转让,可能被视为归复信托而仍属遗产(凯尔案第23段)。转让也可能面临债权人的质疑:莫兹利案(第7段)指出,意图挫败债权人或他人必须作为事实加以证明,但不应将其解读为保护带有此种意图的转让。

多份遗嘱与私人公司股份

主遗嘱与次遗嘱的架构,如果次遗嘱下的资产确实可以无须认证而转让或变现,则可以只就主遗嘱申请授权令,而次遗嘱下的资产不在该授权令范围内。在伯克纳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7年,第619号,第20段)中,法院依据《遗嘱、遗产及继承法》第136条仅对主遗嘱授予遗嘱认证,但表示遗嘱认证费问题并不在其面前,也没有裁定转让私人公司股份是否需要遗嘱认证。因此,次遗嘱是否能节省费用,取决于公司的章程等治理文件及转让要求,各份遗嘱也需要仔细协调。

给遗嘱执行人的实务要点

  • 按财产转移方式分类。列出转归个人代表的财产、在遗产之外转移的财产(例如依生存者权利或有效的受益人指定),以及位于该省以外的财产,并保存相关文件。
  • 以证据支持估值。对不动产而言,去世之日的估价比评税通知更有力,布马遗产案就是例证。
  • 向各机构询问其要求。银行、投资公司和登记处都有各自的要求。
  • 及时更正问题。如果资产或价值被发现有误,第25-3条第9款要求及时提交补充宣誓书并缴费。
  • 遗产复杂时,在申请前先咨询。例如有省外资产、信托或有争议的联名账户。

官方来源:《遗嘱认证费法》、《遗嘱、遗产及继承法》和《最高法院民事规则》均刊载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网站。

常见问题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遗嘱认证费是多少?

遗产价值为25,000加元或以下的,依《遗嘱认证费法》无须缴纳遗嘱认证费。超过后,价值在25,000加元至50,000加元之间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6加元;超过50,000加元的部分,每1,000加元或不足1,000加元的部分收费14加元。遗产超过25,000加元的,另须缴纳200加元的法院申请费。

200加元属于遗嘱认证费的一部分吗?

不属于。200加元是《最高法院民事规则》规定的法院申请费。遗嘱认证费是《遗嘱认证费法》规定的另一项费用,因此超过25,000加元的遗产可能两项都要缴纳。

遗嘱认证费由谁缴纳?

个人代表以代表身份而非个人身份负责缴纳(《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1款)。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遗嘱认证总是必需的吗?

不是。并没有一般规则要求每份遗嘱都必须经认证。是否需要授权令取决于财产的种类,以及谁必须就这些财产采取行动。登记单独名下土地的转移一般需要经认证的授权令,而各机构也有自己的要求。

银行会要求遗嘱认证吗?

往往会,但这是银行自己的政策,而不是法律规定。在柯林斯遗产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2016年,第2697号)中,法院认为在该案情形下银行有权要求遗嘱认证。请向相关机构询问其具体要求。

有按揭的房屋也要缴纳遗嘱认证费吗?

该法使用的是遗产的总价值,而第10号表格要求披露登记在财产上的债务(如已登记的按揭),并列出扣除担保债务后的资产总额。无担保债务不会作为统一扣除项目列出。申请前请确认您的遗产应如何列报。

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以外的财产计算在内吗?

费用基础包括位于该省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以及(对通常居住在该省的人而言)位于任何地方的无形动产。省外的不动产和有形动产在单独附件中披露,但本身并不进入费用基础。

联名持有能避免遗嘱认证费吗?

不会自动避免。依生存者权利有效转归存活者的财产可以在遗产之外,但在凯尔遗产诉凯尔案(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2017年,第329号)中,上诉法院确认可能适用归复信托的推定,存活者可能需要证明当时意图赠与。

已指定受益人的注册计划计入遗产吗?

一般不计入。《遗嘱、遗产及继承法》规定,依福利计划应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福利,只要指定有效,就不属于参与人的遗产。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保险合同。

“另一个自我”信托或联合伴侣信托能降低遗嘱认证费吗?

在某些情形下可以,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院也承认此类信托是遗产规划工具。信托必须有效设立,资产必须实际转入,而且信托有税务和管理方面的后果。依赖之前请先咨询。

授权令签发后才发现另一项财产怎么办?

第25-3条第9款要求您及时提交补充宣誓书(第14号表格;逝者住所不在该省的遗产使用第15号表格),并缴付所有应缴费用,包括遗嘱认证费。《遗嘱认证费法》第2条第4款也涉及遗漏的资产和修订后的价值。

低报遗产价值会被罚款吗?

《遗嘱认证费法》把后果规定为披露并缴付追加费用,我们的研究未发现该法有自动按比例的罚款。对于明知而作虚假宣誓陈述的情形,其他法律可能适用,因此价值应有估价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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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遗嘱认证费、法院费用、表格及法律均可能变化,每份遗产的情况也各不相同。采取行动前,请就您自己的情况咨询律师。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可能发生变化,每个案件情况各不相同。阅读本文并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如需针对您个人情况的建议,请预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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