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身在加拿大的外国人,在返回本国会面临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希望找到长期留在加拿大的途径。一个常见的问题是:能否将访客签证转为人道身份?虽然这种说法很普遍,但法律上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把一种签证简单地换成另一种签证,而是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在加拿大境内以人道与同情理由申请永久居民身份。

所谓访客签证“转换”的实际情况

在加拿大移民法中,并没有把访客签证直接替换为人道身份的自动机制。相反,持有有效或已过期访客身份的人,可以请求豁免一般的移民要求,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这一途径是为特殊情况而设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据可查的困难。

这一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该条明确规定了部长审查“在加拿大的外国人”所提申请的权力:

“在符合第1.2款的前提下,对于在加拿大申请永久居民身份、但不予入境……或不符合本法要求……的外国人,部长应其请求,必须审查与该外国人有关的情况;如部长认为基于人道与同情的考虑……并考虑到直接受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给予该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或豁免本法规定的任何适用标准或义务。”

联邦法院一贯确认这一原则。例如,在卢西亚诺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19年联邦法院第1557号判决中,申请人在持有访客签证期间,依据第25条第1款以人道与同情理由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法院指出,申请人通过多次延长访客签证留在加拿大,这说明访客身份并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人道与同情申请。

加拿大人道与同情理由申请费用:完整明细与法律依据

临时身份与永久救济:理解两者的区别

必须清楚这一途径改变的是什么。人道与同情申请直接涉及永久居民身份和豁免,而不是替代临时身份。联邦法院在某某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23年联邦法院第1635号判决中强调了这一区别,指出临时居民许可与人道与同情申请适用完全不同的法律框架。法院认定,第24条第1款针对临时居留的救济,其范围比《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条第1款所赋予的广泛衡平裁量权更为狭窄。

人道与同情申请期间维持或恢复访客身份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从访客签证转向人道申请可以保护当前的临时居留。事实并非如此。仅仅提交人道与同情申请,并不会使您获得“维持身份”。

要使访客身份保持合法,您必须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条例》第181条另行提出申请。根据该条例第183条第5款和第6款,临时居民如在获准停留期届满前申请延期,其身份依法延续至作出决定时为止。

如果您的访客身份已经过期,可以根据该条例第182条,在失去身份后90天内申请恢复身份。在此期间您仍可提交人道与同情申请,但临时居民身份必须通过上述条例规定的程序另行处理。

没有合法身份也可以申请人道与同情理由吗?

可以。《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的条文明确允许“不符合本法要求”的人提出请求。联邦法院在伊莱莫里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18年联邦法院第120号判决中确认了这一实际做法。在该案中,法院指出,官员的职责是评估是否存在足够的人道与同情情况,使这个家庭可以在加拿大境内申请永久居民身份。法院认为,官员必须评估要求申请人在没有身份的情况下长期留在加拿大,是否构成不当的、不应承受的或不成比例的困难。

法定限制与不予入境障碍

并非所有人都可以使用人道与同情途径。第25条第1款规定,如果申请人因涉及安全或侵犯人权的特定条款,即《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34条、第35条、第35.1条或第37条而不予入境,部长不得给予救济。

此外,根据第25条第1.2款,在下列情况下,部长不得审查人道与同情请求:

  • 该外国人已有一项人道与同情请求正在审理中。
  • 申请人有正在审理的难民保护申请,或处于难民申请被驳回后的12个月限制期内。

另外,第25条第1.3款规定,官员不得考虑在一般公约难民认定中正式考虑的因素。人道与同情途径不能替代难民申请,而必须完全侧重于人道困难、个人在加拿大的安顿程度以及家庭联系。

官员评估的内容:人道与同情评估的核心因素

在审查旨在从访客签证转为基于人道理由的永久居民身份的申请时,官员享有广泛而灵活的裁量权。根据弗罗因德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22年联邦法院第746号判决以及卢西亚诺案先例,官员必须实质性地考虑并权衡其面前的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

  • 返回原籍国后将面临的困难。
  • 在加拿大的家庭联系和依赖关系。
  • 在加拿大社会中的安顿与融入程度。
  • 健康状况、医疗需要及可获得的照护。
  • 直接受该决定影响的任何儿童的最大利益。
  • 身份核实情况及可提供的个人证件。
  • 根据原籍国客观状况得出的合理推论。

儿童最大利益的关键作用

法律明确要求考虑直接受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在某某诉加拿大案中,法院重申,这些利益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关注点和考量角度。卢西亚诺判决进一步强调,官员必须对不利决定给儿童带来的实际影响保持警觉、充分关注并认真体察。笼统的陈述是不够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情感、教育或医疗方面受到干扰的具体证据。

临时替代方案不能取代人道与同情救济

移民官员不能仅以申请人还有其他临时居留选择为由驳回人道与同情申请。在弗罗因德案中,官员指出申请人持有有效的访客身份,今后还可以申请延期。联邦法院否定了这种做法,认定官员没有认真处理有关困难的证据。

同样,在法鲁克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23年联邦法院第1391号判决中,法院确认,建议申请人继续申请延长访客签证并不能替代永久居民身份,因为临时身份从根本上说仍然缺乏保障。

证据要求:您必须证明什么

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一方。正如兹洛托什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17年联邦法院第724号判决所述:“这一责任需由他们来克服,而不是反过来。”根据已确立的判例,您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准备充分的书面证据:

1. 身份证件和护照

根据伊莱莫里案,如果申请人没有有效护照,官员可以考虑以人道与同情理由豁免护照要求。但只有在官员通过其他身份证件完全确信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豁免。

2. 医疗和照护记录

医疗证据往往是申请的核心。在弗罗因德案和法鲁克案中,法院分析了与家人分离及健康问题所造成的影响。您必须提供正式的医疗诊断、正在进行的治疗方案,以及证明分离或迁移所造成的心理或身体困难的证据。

3. 有关儿童的充分证明材料

兹洛托什判决提醒人们,关于儿童的简短陈述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将无法成立。为履行举证责任,您应提供学校信函、心理辅导人员报告、监护协议,以及详细说明您在孩子日常照护中所承担的积极角色的材料。

4. 国家状况报告与困难

在考尔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2022年联邦法院第1483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很可能受到不利国家状况(例如普遍存在的歧视)的影响,就不必证明自己曾被个人针对。合理推论可以根据官方国家报告以及处境相似者遭受歧视的证据得出。

5. 社区融入与经济安顿

正如伊莱莫里案所确认的,官员必须认真评估申请人的安顿程度。有用的证据包括您在加拿大的居留时间、工作或志愿服务经历、报税记录、社区参与、加拿大公民出具的支持信,以及您在本国缺乏支持网络的证明。

结论:申请人需要掌握的要点

对于身在加拿大的外国人而言,根据《移民及难民保护法》第25条第1款,从访客签证转向基于人道考虑的申请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这是一条基于裁量的永久居民途径,而不是行政上的签证转换。它需要材料充分的申请,存在严格的排除条件,并且需要另行采取措施,在审理期间维持或恢复您的合法临时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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