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拿大难民保护终止:返回原籍国或使用本国护照可能导致保护终止
使用本国护照可能导致IRPA s 108下的难民保护终止并丧失永久居民身份。了解Galindo Camayo案的考量因素。
移民与难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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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下称“移民部”)的案件积压,并不会自动成为长期拖延的合法理由。联邦法院会审查:拖延是否超出审理程序合理所需的时间、拖延是否由您本人造成,以及移民部是否针对您的个案给出了令人满意的解释。笼统地提到“积压”或“安全审查进行中”往往不够,但有充分证据支持的解释则可能被接受。
如果您的申请在移民部停留的时间远远超出预期,本文将说明加拿大法院如何判断拖延是否已变得不合理、公布的处理时间如何被使用、安全审查如何被看待,以及您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请求联邦法院发出“履行职责令”(即强制令)。
要点摘要
判断行政拖延是否不合理的主要标准,来自科尼耶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部长案(1999年联邦法院判决,第23段)。当以下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拖延即被视为不合理:
2026年,联邦上诉法院进一步说明了这一标准的实际运用。申请人一旦证明拖延(扣除其本人或律师造成的部分)超出了程序本身所需的时间,举证责任即转移给决策者,由其证明存在令人满意的理由(贝尼森案,2026年联邦上诉法院第53号判决,第98段)。法院还指出,机构资源不足不能成为过度拖延的借口(第66段)。
关于这一救济措施的具体步骤,请参阅我们的移民法律服务页面。
不是。移民部公布的服务标准和处理时间估算并非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但联邦法院将其视为有用的证据。在安德里恩多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1054号判决)中,法院指出,虽然移民部不受其公布的服务标准约束,但这些标准是判断拖延是否已变得不合理的相关指标(第23段)。
近期判决体现了这一规则的两个方面:
简而言之,超出公布的估算时间有助于证明科尼耶标准的第一项,但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胜诉。
有时是——但必须有证据。联邦法院不会把积压视为自动充分或自动不充分的理由。关键在于移民部能否以适当的记录,解释这一份申请为何需要这么长时间。
例如,在周氏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927号判决)中,法院认为魁北克商业移民类别名额的大幅削减,加上平均处理时间相应上升,在该案记录下足以解释拖延——同时强调这种削减并不是自动成立的理由,必须有证据支持(第25段、第33至38段)。在贾维德案(2023年联邦法院第1440号判决)中,法院也接受了关于该项目积压数量、处理优先顺序及联邦与省级安排的详细说明(第28至35段)。
相反,如果申请人已经证明拖延远超程序所需时间,那么只是笼统地表示移民部工作繁忙,或援引早期系统记录称案件“正在处理中”,通常不足以履行举证责任。
由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和加拿大安全情报局进行的安全与入境资格审查,是移民审理的重要环节,法院对审查所需时间也较为尊重。但“安全审查”并不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答案。
在贾汉蒂格案(2023年联邦法院第1253号判决,由帕克斯律师事务所的萨明·莫尔塔扎维博士代理)中,法院指出,仅仅提及安全审查,不能为任何长度的拖延辩护,部长并没有“无限权力”(第19段)。在罗汉加尔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987号判决)中,移民部笼统地主张在伊朗服兵役会引发更广泛的审查,但这不足以解释拖延;法院表示,仅列出一般可能导致拖延的因素、让法院自行推测,是不够的(第29段)。
过往案件的结果并不保证类似结果;每个案件都取决于其自身事实。
救济措施也可以有针对性。在哈吉尔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258号判决)中,申请人曾在伊斯兰革命卫队的一个单位服役,法院命令移民部就入境资格问题作出决定,而不是对整份申请作出最终决定(第21至26段)。在卡瓦里扎德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1133号判决)中,法院命令在申请人提交所要求的兵役资料后的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第57至68段)。另一方面,如果移民部提供了详细、针对个案的审查证据——如纳埃米案——法院可能认定拖延是合理的。
事先提出要求。根据阿波泰克斯诉加拿大总检察长案(1994年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确立、并在贝尼森案中重申的八项标准(第16段),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享有要求履行职责的明确权利,包括事先要求作出决定、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以及遭到拒绝——而不合理的拖延本身即可视为默示拒绝。提出要求后需要等待多久并无固定期限,视程序和个案而定。
您本人造成的拖延。由申请人或其律师造成的拖延不计算在内。在埃马迪案(2025年联邦法院第1316号判决)中,配偶未出席必要的面谈,导致申请人无法证明自己对拖延不负责任(第7段)。如果某项前提条件——例如必需的生物信息——尚未完成,法院可能认定合理期限的计算甚至尚未开始(匿名申请人案,2025年联邦法院第1514号判决,第70段)。
损害。一些较早的判决曾把重大损害视为必要条件。联邦上诉法院在贝尼森案中裁定这是错误的:证明不合理拖延不以损害为前提,但损害仍可能影响法院的整体裁量(第120段、第125段)。
履行职责令是法院命令公职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命令——在此即命令移民部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它并不命令移民部批准申请,而是命令其作出决定或完成某个特定审理步骤,通常附有期限。
根据《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72条,司法审查——包括对不作为的审查——须先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随后,《联邦法院公民、移民及难民保护规则》规定了严格的提交步骤,包括提交完整的申请档案。由于期限很短,最好及早寻求法律意见,而不是一味等待。
我们没有找到任何判例认为,提出履行职责令申请可以被合法地用来对您不利,或会改变您原申请的法律审核标准。这一救济针对的是时间问题,而非申请的实质内容。
在履行职责令申请提交后,移民部作出决定的情况很常见。如果您所要求的决定已经作出,强制作出决定的请求通常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阿布·侯赛尼案,2026年联邦法院第1122号判决,第44段)。
移民诉讼中判给诉讼费用属于例外:根据《联邦法院公民、移民及难民保护规则》第22条,除非法院认定存在“特殊理由”,否则不判给费用。在无法解释的拖延情节严重时,即使案件已失去实际意义,法院也曾判给费用——例如阿布·侯赛尼案以及吉丘拉案(2024年联邦法院第1756号判决)——但如果决定在开庭前不久作出,且没有证据证明拖延不合理,法院则拒绝判给费用(塞拉图赖案,2024年联邦法院第1548号判决)。
了解更多关于我们的移民与难民法律服务,包括联邦法院履行职责令和司法审查。
您的申请在移民部停留的时间是否远超预期?帕克斯律师事务所的移民与难民律师萨明·莫尔塔扎维博士,为加拿大各地的客户提供拖延评估、书面要求函及联邦法院履行职责令申请等协助。移民咨询通过温哥华办公室以线上或电话方式进行,您在加拿大任何地方均可预约。
不会自动成立。只有当移民部提供证据解释您个案的拖延原因,例如有记录的项目排队情况或名额限制时,联邦法院才会接受积压作为理由。
根据科尼耶标准,如果拖延超出程序所需的时间、并非由您或您的律师造成,且移民部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拖延即属不合理。
不是。它们没有约束力,但联邦法院在判断拖延是否不合理时,会将其视为相关的参考基准。
可以,但必须有关于您个案的证据。仅仅声称安全审查尚在进行通常不够,而详细、针对申请人本人的审查证据则可能使拖延被认定为合理。
履行职责令是联邦法院发出的命令,要求移民部履行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通常附有期限。它并不要求移民部批准申请。
需要。其中一项条件是事先要求作出决定、给予合理的履行时间并遭到拒绝,而不合理的拖延本身即可视为默示拒绝。
不需要。联邦上诉法院在2026年裁定,证明不合理拖延不以重大损害为条件,但损害仍可能与法院的裁量有关。
会。由您或您的律师造成的拖延,或者缺少某项要求(例如生物信息或面谈),都可能意味着拖延不能归咎于移民部。
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判例允许移民部因您申请履行职责令而对您不利。该申请针对的是时间问题,而不是您案件的实质内容。
履行职责令请求通常会失去实际意义,但法院仍可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判给诉讼费用。
移民案件中判给诉讼费用属于例外,需要有特殊理由。在移民部的拖延严重且无法解释时,法院曾判给费用,但并非每个案件都会如此。
不能。法院可以命令移民部作出决定或完成某个特定步骤,但不能代替移民部对申请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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