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聯邦法院最近的一項裁決中, 薩法里安訴加拿大 (MCI), 2023 FC 775, 聯邦法院對過度使用樣板文件或空洞的陳述提出質疑,並審查了拒絕向申請人 Safarian 先生髮放學習許可的情況。 該決定闡明了簽證官合理決策的要求,強調了根據申請情況提供邏輯解釋的重要性,並重申律師為決策者主張自己的理由是不合適的以支持該決定。

學習許可拒絕的司法審查框架

拒絕學習許可的司法審查框架可以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找到 加拿大 (MCI) v 瓦維洛夫, 2019年SCC 65. 。 In在 瓦維洛夫, 加拿大最高法院認定,對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的審查標準是法律問題的“正確性”,包括程序公正性問題和涉及決策者權限範圍的問題,以及“行政決定的合理性”。明顯且壓倒性的事實錯誤或事實與法律的混合。 該決定必須具有合理性的標誌——正當性、透明度和可理解性——並基於國際上一致和合理的分析鏈,該分析鏈與事實和約束決策者的法律相關。

In 薩法里安, Sébastien Grammond 法官強調,審查簽證官需要對雙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邏輯解釋和回應,並提醒答辯律師不允許支持簽證官的決定。 該決定及其理由必須獨立成立或失敗。

推理和样板陳述不充分

薩法里安先生是伊朗公民,他申請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溫哥華市的加拿大西部大學攻讀工商管理碩士學位(“MBA”)。 簽證官對Safarian先生的學習計劃合理性不滿意,因為他之前曾在不相關的領域學習過,而且提供的僱傭信並不能保證加薪。

在薩夫里安先生的案件中,簽證官提供了全球案件管理系統(“GCMS”)註釋或原因,其中大部分由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IRCC”)使用的軟件生成的樣板文件或空洞陳述組成。和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在評估學習許可申請時。 對樣板陳述的嚴重依賴引起了人們的擔憂,即簽證官未能根據事實和薩夫里安先生的個人情況單獨評估或審查薩夫里安先生的申請。

格拉蒙德法官強調了法院的觀點,即使用空洞或樣板陳述本身並不令人反感,但它也不能免除決策者考慮每個案件的事實並解釋決策者如何以及為何得出特定結論的責任。 此外,在聯邦法院先前的判決中使用某些句子或樣板陳述被認為是合理的事實,並不意味著此類陳述可以在後續案件中免受審查。 總之,法院必須能夠確定 如何 該官員根據提供的 GCMS 註釋得出結論,要求該官員的理由必須合理、透明且易於理解。

官員的決定缺乏邏輯聯繫

該官員提供了拒絕 Safarian 先生的學習許可的具體原因,重點是考慮到 Safarian 先生的工作經驗和教育背景,他的學習計劃不充分。 該官員擔心,擬議在加拿大進行的研究不合理,因為申請人之前的研究屬於不相關的領域。 該官員還對申請人的僱傭信提出了質疑,因為它沒有明確說明薩法里安先生在完成學習計劃並返回伊朗工作後將獲得加薪。

格拉蒙德法官認為該官員的理由缺乏邏輯,並表示人們在完成不同學習領域的先前學位並獲得工作經驗後攻讀 MBA 是很常見的,並援引 阿哈迪訴加拿大 (MCI), 2023 FC 25。 此外,格拉蒙德法官的裁決支持了 Furlanetto法官閣下強調,簽證官的職責不是充當職業顧問或確定學習許可申請人的預期學習是否會增強他們的職業生涯或導致就業晉升或加薪。 [蒙特薩 v 加拿大 (MCI),2022 FC 530 第 19-20 段]

法院進一步認為,該官員拒絕的主要原因缺乏邏輯聯繫。 Grammond法官強調,審查官將Safarian先生在同一職位的工作年限與其學習計劃的真實性等同起來是不合理的。 鑑於 Safarian 先生申請中提供的證據,包括他的學習計劃和就業文件,該官員關於有工作就無需進一步學習的謬論或假設是不合理的。

支持審查官的決定  

在對 Safarian 先生的申請進行司法審查的聽證會上,部長律師提請法院注意 Safarian 先生簡歷中列出的工作職責以及僱傭信中“提及”職位的職責。 格拉蒙德法官認為答辯律師的考慮含糊不清, 強調了法院的觀點,即未公開的考慮因素不能支持官員的決定。

判例清楚表明,一項決定及其理由必須獨立成立或成立。 此外,正如辛恩法官在案件中所指出的那樣 托爾克斯坦尼, 律師為決策者辯護時,提出自己的理由來支持該決定是不合適的。 被訴人並非決策者,試圖彌補或澄清審查官理由中的缺陷,這是不恰當和不允許的。 

提交重新裁決

法院認為,鑑於西方國家大學的 MBA 學位可以給 Safarian 先生帶來明顯的好處,該官員未能提供具體理由來得出擬議研究不合理的結論。 因此,法院決定允許司法審查申請,並將此事轉交另一位簽證官重新決定。

結論:應避免樣板或空洞的陳述

薩法里安 v 加拿大 聯邦法院的裁決揭示了在拒絕學習許可時合理決策和適當評估的重要性。 它強調簽證官需要提供合乎邏輯的解釋,考慮每個案件的背景和事實,並避免過度依賴樣板或空洞的陳述。 在本案中,裁決提醒申請人應根據個人優點進行評估,決定必須基於明確合理的理由,回應律師不應為決策者辯護、依賴模棱兩可的陳述或塑造自己的觀點。自己的理由來支持自己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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