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此註意到這個案子,除了工作性質需要“追庭審熱點”,下面的還是判例背後的司法實踐對今後類似申請的實質意義——如何避坑? 

交代主申的背景:太太2011年会计专业本科毕业,2014年9月入职伊朗当地一家公司负责外贸相关工作;2015年年底开始休超长产假;2017年10月太太在伊朗入读”科技管理“研究生课程,但是因为对教学质量不满,一个学期以后退学;2018年10月,原雇主发来了”有条件”入职信–需要申请人在未来的四年内完成指定的与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几乎同时,申请人收到了加拿大Langara College“一年语言+两年专业课”工商管理文凭课程录取信。2018年12 月主申递交了学签申请,同时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一起递交了旅游签证申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陈述了“学成归国”的动机:丈夫的工作在国内,持有房产、因为此次学习增加了未来与原雇主的工作机会、数目尚可的存款,以及丈夫与就职单位签订的一份有效期至2019年8月的雇佣合同。 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19/2019fc1046/2019fc1046.html?searchUrlHash=AAAAAQAPU2FtaW4gTW9ydGF6YXZpAAAAAAE&resultIndex=11

签证官拒签的主要考量:1)三年学业+生活的高达10万加币的花费;2)如果丈夫和孩子随行,申请人完全失去了归国的必要;3)学习计划缺乏说服力与逻辑性;4)没有看出原雇主与申请人之间有强烈的需求关系;5)一家人的旅行史。 

申請人就以上陳述進行了辯解:申請官並沒有實現“程序公平”,以上判斷更多的是推斷,在做出決定之前並且沒有質詢申請人,申請人在加拿大沒有任何親屬和財務根基,過去旅行史幾乎空白、對簽證沒有幫助,但至少也不能作為拒籤的負面影響,應視為“中性”及事實,而不能納入考量。。。。。。 

法官觀點:短期類簽證申請,簽證官對申請人沒有義務“質”,如果因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失敗的情況下做出了不利於申請人的判斷,完全符合“公平合理”的執業標準。 甚至事後取證,顯示簽證官並沒有完整披露申請人被拒的全部原因,只需簽證官能夠證明自己的判斷鍊完整、邏輯清晰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則該判斷符合“公平、透明、盡職” ”的標準。 

另外一點:簽證官的判斷是否合理?這裡有一點分享一下:簽證官認為申請人只在原單位工作了15個月,未來回歸的工作機會至少在3年以後;另外2015年底至今申請人都沒有工作,並沒有穩定的財務來源支持“學習”的決定,以及丈夫此時申請隨同,則申請人徹底損失了與祖國的牽絆和穩定的經濟來源。 

也許換一個簽證官就會批准申請人的簽證,但本次拒簽整個簽證官並不太合適。——這句話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