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類移民簡介

  • 家庭的廣義定義:該政策承認不同的家庭結構,包括普通法、夫妻和同性伴侶關係,反映了現代社會規範。
  • 18 歲起的擔保資格: 加拿大公民 永久居民年滿 18 歲後即可擔保親屬。
  • 受扶養子女標準:包括 22 歲以下的兒童,擴大了可被視為受扶養人的範圍。
  • 父母和祖父母贊助:請擔保人連續三年證明財務穩定,確保他們能夠贍養其親屬。
  • 收養和公民身份:如果收養父母之一是加拿大人,被收養的孩子可以直接獲得加拿大公民身份,這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 贊助期限:承諾期限從 3 年到 20 年不等,取決於家庭關係,顯示長期責任。
  • 健康相關豁免:配偶和 22 歲以下的受扶養子女可免除某些與健康相關的禁止入境規定,從而簡化了他們的移民程序。
  • 有限上訴權:如果因安全威脅、侵犯權利或犯罪等嚴重問題而被拒絕入境,上訴權受到限制,凸顯了程序的嚴格性。

誰可以被讚助?

  • 綜合贊助名單:包括直系親屬和大家庭成員,例如配偶、子女和孤兒親屬。
  • 納入受扶養家庭成員:允許更廣泛的擔保範圍,包括主申請人的家屬。

配偶關係

  • 贊助規則的演變:由於其複雜性和執行方面的挑戰,該政策不再支持基於參與的贊助。
  • 加拿大境內的贊助機會:允許居民擔保加拿大境內的配偶和同居伴侶,甚至對那些非正常移民身分的人也有規定。
  • 贊助方面的挑戰:強調家庭面臨的困難,包括經濟緊張和漫長的等待時間,並採取工作許可證等措施來緩解其中一些挑戰。

配偶類別

  • 真實關係測試:確保配偶關係真實,並非主要為了移民福利。
  • 法定婚姻要求:婚姻必須在發生地並根據加拿大法律合法有效。
  • 對同性婚姻的承認:取決於婚姻在婚姻發生國和加拿大的合法性。

同居伴侶

  • 定義關係:需要在夫妻關係中持續同居至少一年。
  • 關係證明:需要各種形式的證據來證明關係的真實性。

夫妻關係與夫妻伴侶擔保:

  • 夫妻關係:該術語描述了所有配偶、普通法伴侶和事實婚姻伴侶之間關係的性質。
  • 夫妻伴侶擔保:由於缺乏合法婚姻或同居(通常是由於法律或社會障礙)而無法擔保或被擔保的夫婦的特定類別。
  • 夫妻伴侶擔保的資格:
  • 適用於異性和同性伴侶。
  • 專為那些由於移民障礙、婚姻狀況問題或申請人所在國家的性取向限制等障礙而無法合法結婚或連續同居一年的人而創建。
  • 承諾的證據:
  • 夫妻伴侶應透過各種文件來證明他們的承諾,例如相互指定為受益人的保險單、共同財產所有權的證明以及共同財務責任的證據。
  • 此證據有助於確定夫妻關係的性質。
  • 評估夫妻關係的注意事項:
  • 聯邦法院承認不同國家不同道德標準的影響,特別是在同性關係方面。
  • 該關係應表現出足夠的婚姻特徵,以確認其不僅僅是進入加拿大的一種手段。

家庭班贊助的排除標準

  1. 年齡限制: 18歲以下的申請人被排除在外。
  2. 之前的贊助限制:如果保薦人之前已經保薦過一位合夥人,承諾期尚未結束,則不能再保薦其他合夥人。
  3. 擔保人目前的婚姻狀況:如果擔保人已與另一個人結婚。
  4. 分居情況:如果擔保人與申請人分居至少一年,且任何一方有其他普通法或婚姻關係。
  5. 婚姻中的身體存在:雙方不在場的情況下舉行的婚姻不予承認。
  6. 非隨行家屬未接受檢查:如果申請人在擔保人之前的 PR 申請期間是非隨行家庭成員,並且沒有接受檢查。

排除的後果

  • 無上訴權:如果申請人根據這些標準被排除在外,則無權向移民上訴部門 (IAD) 提出上訴。
  • 人道主義與同情 (H&C) 考慮:唯一可能的救濟是基於 H&C 理由請求豁免,強調由於迫不得已的情況,應放棄常規 IRPR 要求。
  • 司法審查:如果 H&C 請求被拒絕,可以選擇向聯邦法院尋求司法審查。

第 117(9)(d) 條案件:處理非隨行家庭成員

  • 強制揭露:擔保人必須在申請永久居民時揭露所有家屬。如果不這樣做,可能會導致這些家屬被排除在未來的資助之外。
  • 法律解釋:法院和移民小組對充分揭露的解釋各不相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不完整的披露也被認為是足夠的,而在其他情況下,則需要更明確的披露。
  • 不披露的後果:無論資助者的意圖如何,不披露資訊都可能導致未披露的家屬被排除在家庭類別之外。

排除關係的政策和指南

  • IRCC 指南: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 (IRCC) 提供了處理涉及被排除關係的案件的指南,強調需要徹底、準確地披露所有家庭成員的情況。
  • H&C 理由的考慮:在未揭露的情況下,官員可以酌情考慮 H&C 理由,重點關注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導致未能申報家庭成員。
  • IAD缺乏管轄權:如果個人符合第 117(9)(d) 條的排除標準,IAD 無權提供救濟。

不誠實的關係

定義和標準

  • 便利關係:被認定為主要以移民為目的的關係,不被認為是真實的。
  • 法律框架:IRPR 第 4(1) 條將這些關係歸類為惡意關係。
  • 法院的立場:強調評估雙方的證據以確定關係的真實性。

評估的關鍵要素

  • 移民的主要目的:主要為了移民福利而建立的關係屬於此項審查範圍。
  • 關係的真實性:檢查關係當前的真實狀態。
  • 文化考量:在包辦婚姻很常見的文化中,包括移民在內的實際考量通常是決策過程的一部分。

官員評估的因素

  • 婚姻真實性:審查婚姻證據,例如照片和證書。
  • 同居:核實住在一起的夫婦,可能包括家訪或訪談。
  • 了解合作夥伴的背景:了解彼此的個人、文化和家庭背景。
  • 相容性和自然演化:年齡、文化、宗教、關係如何發展的兼容性。
  • 移民歷史與動機:過去曾嘗試移民加拿大或關係中的時機可疑。
  • 家庭意識和參與:家庭成員對此關係的認識與參與。

文件和準備

  • 綜合文件:有足夠且令人信服的文件來支持關係的真實性。
  • 個人訪談:面談的需要會增加壓力並延長處理時間;因此,強而有力的證據可以幫助避免這種必要性。

律師的角色

  • 辨識不真實的關係:警惕非真誠關係的跡象,例如語言障礙、沒有同居計畫或婚姻財務交易。
  • 尊重文化規範:認識到真正的關係可能​​並不總是符合社會期望,並敦促官員仔細考慮個別案件。

擔保家庭成員移民的壓力

簽證官會確定配偶擔保申請中關係的真實性,並經常尋找表明關係可能不真實或主要用於移民目的的具體指標或「危險信號」。 2015 年《多倫多星報》的一篇文章指出,其中一些危險信號可能會引起爭議或被視為歧視。這些包括:

  1. 教育文化背景:教育程度或文化背景的差異,例如受過大學教育的中國公民與非中國公民結婚。
  2. 婚禮詳情:舉行小型私人儀式或由部長或太平紳士主持的婚禮,而不是大型傳統儀式。
  3. 婚宴自然:在餐廳舉辦非正式婚宴。
  4. 擔保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如果保證人沒有受過教育、從事低薪工作或領取福利金。
  5. 照片中的肢體接觸:照片中的情侶沒有親吻嘴唇。
  6. 蜜月計劃:缺乏蜜月旅行,通常歸因於大學承諾或財務限制等限制。
  7. 結婚戒指:沒有「鑽石」戒指等傳​​統符號。
  8. Go for a walk:有專業的婚紗照,但數量很少。
  9. 同居證據:提交穿著睡衣或烹飪等休閒環境的照片以展示同居情況。
  10. 服裝的一致性:照片顯示這對夫婦在不同地點穿著相同的衣服。
  11. 照片中的身體互動:夫妻倆不是太近,就是尷尬地疏遠的照片。
  12. 常見的拍照地點:照片中常使用尼加拉瀑布、尼加拉湖畔尼加拉和多倫多等熱門旅遊目的地。

官員使用這些指標來審查關係的真實性。然而,文章也提出了一些擔憂和論點,即某些標準可能無法公平地代表所有真正的關係,並且可能會無意中對舉行非常規或不太傳統婚禮慶祝活動的夫婦造成不利影響。

在我們的下一篇文章中了解更多有關家庭移民類別的信息 博客– 加拿大家庭移民類別是什麼?|第 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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