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法庭聽證會上, Mr.Samin Mortazavi 申訴成功 加拿大聯邦法院拒絕的學習許可。

申請人是目前居住在馬來西亞的伊朗公民,他們的學習許可被 IRCC 拒絕。 申請人要求對拒絕進行司法審查,提出合理性和違反程序公正性的問題。

在聽取了雙方的意見後,法院確信申請人已經履行了證明學習許可拒絕不合理的義務,並將此事發回 IRCC 重新決定。

IRCC 官員於 2021 年 XNUMX 月拒絕了學習許可申請。由於以下因素,該官員不認為申請人會在逗留結束時離開加拿大:

  1. 申請人的個人資產和財務狀況;
  2. 申請人在加拿大的家庭關係及其居住國;
  3. 申請人來訪目的;
  4. 申請人目前的就業情況;
  5. 申請人的移民身份; 和
  6. 申請人居住國的就業前景有限。

該官員的全球案件管理系統(“GCMS”)註釋在官員考慮申請人在其“居住/公民身份所在國家/地區”設立機構或與其有聯繫時,根本沒有討論申請人的家庭關係。 申請人在加拿大或馬來西亞沒有任何關係,但在其祖國伊朗有重要的家庭關係。 申請人還表示,他們將無人陪伴前往加拿大。 法官認為該官員基於申請人在加拿大的家庭關係及其居住國而拒絕的理由是可以理解和不合理的。

該官員不滿意申請人會在逗留結束後離開加拿大,因為申請人是“單身、流動且沒有家屬”。 但是,該官員未能就此推理提供任何解釋。 該官員未能解釋如何權衡這些因素以及它們如何支持結論。 法官認為這是“[一項]缺乏合理分析鏈的行政決定的一個例子,否則可能允許法院將點連接起來或使自己確信推理“加起來”。”

該官員還表示,申請人的學習計劃缺乏合理性,並指出“目前在大學攻讀心理學碩士學位的人去加拿大讀大學是不合邏輯的”。 但是,該官員沒有說明為什麼這是不合邏輯的。 例如,該官員會認為另一個國家的碩士學位與加拿大的碩士學位相同嗎? 該官員是否認為大學學位低於碩士學位? 該官員沒有解釋為什麼在獲得碩士學位後繼續攻讀大學學位是不合邏輯的。 因此,法官裁定該官員的決定是決策者誤解或未能解釋其面前的證據的一個例子。

該官員表示,“採取申請人的 當前 考慮到就業情況,就業不能證明申請人有足夠的能力證明申請人將在學習期結束時離開加拿大”。 然而,申請人在 2019 年之後沒有工作。申請人在他們的動機信中提到,在加拿大完成學業後,他們打算回到本國開展業務。 法官認為基於此事的拒絕是不合理的,原因有幾個。 首先,申請人計劃在完成學業後離開馬來西亞。 因此,該官員沒有提及為什麼他們認為加拿大會有任何不同。 其次,申請人失業了,儘管她過去曾有過工作。 證據表明申請人在伊朗擁有兩塊土地,並與父母共同擁有三分之一,但該官員沒有提及這一證據。 第三,就業是該官員考慮在馬來西亞或伊朗建立機構的唯一因素,但該官員沒有指出什麼是“足夠”的機構。 即使根據申請人的“個人資產”不認為申請人會在逗留結束時離開加拿大,該官員也沒有考慮申請人的土地所有權,這被視為重要的個人資產。

在另一件事上,法官認為這名警官將積極的觀點變成了消極的觀點。 該官員觀察到“申請人在其居住國的移民身份是臨時的,這減少了他們與該國的聯繫”。 法官認為該官員忽視了申請人返回祖國的事情。 到目前為止,申請人已表現出遵守包括馬來西亞在內的其他國家的移民法。 在另一起案件中,沃克大法官提到“發現申請人不能被信任遵守加拿大法律是一件嚴肅的事情”,該官員未能根據法官的觀點提供任何不信任申請人的合理依據。

在官員不滿意申請人會根據其財務狀況在逗留結束時離開的情況下,法官認為拒絕是不合理的有幾個因素。 令法官擔心的是,該官員無視申請人父母的宣誓書“全額支付[他們的孩子]的費用......包括教育,生活等費用,只要[他們]住在加拿大”。 該官員也不認為申請人已經向該機構支付了一半的估計學費作為押金。

出於上述所有原因,法官認為拒絕申請人學習許可的決定是不合理的。 因此,法官批准了司法覆核申請。 該決定被擱置並發回 IRCC,由另一名移民官員重新考慮。

如果您的簽證申請被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拒絕,您啟動司法審查(上訴)程序的天數非常有限。 立即聯繫 Pax Law,對被拒簽證提出上訴。

作者:Armaghan Aliabadi

已審核: 阿米爾·戈爾巴尼

分類: 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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