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官員會說:「您沒有資格獲得自營職業者類別的永久居民簽證」?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2(2) 條規定,外國人可以根據其在加拿大建立經濟地位的能力被選為經濟階層成員。

《移民及難民保護條例》第 100(1) 條。 2002 年規定,就該法第12(2) 款而言,自營職業者類別被規定為根據其在加拿大經濟上建立的能力而可能成為永久居民的一類人,並且他們是自營職業者. - 第 88(1) 款意義內的僱員。

該條例第88(1)條將「自營職業者」定義為具有相關經驗、有意願和能力在加拿大從事自營職業並為加拿大特定經濟活動做出重大貢獻的外國人。

「相關經驗」指從申請永久居民簽證之日起五年前至申請作出決定之日為止至少兩年的經驗,包括

(i) 在文化活動方面,

(一)兩次為期一年的文化活動自營經驗。

(B) 兩次為期一年的世界級文化活動參與經驗,或

(C) (A) 條所述的一年經驗和 (B) 條中所述的一年經驗的組合,

(ii) 就田徑運動而言,

(A) 兩次為期一年的運動自營職業經驗,

(B) 兩次為期一年的世界級田徑比賽經驗,

or

(C) (A) 條所述的一年經驗和 (B) 條中所述的一年經驗的組合,以及

(iii) 就農場的購買和管理而言,有兩次為期一年的農場管理經驗。

該條例第 100(2) 條規定,如果申請成為自營職業者類別成員的外國人不是第 88(1) 款含義內的自營職業者,則「自營職業者」的定義條例第88( 1) 款中規定的“僱員”,因為根據提交的證據,我不滿意您有能力和意圖在加拿大成為自營職業者。 因此,您沒有資格作為自營職業者類別的成員獲得永久居民簽證。

該法第 11(1) 條規定,外國人在入境前必須 Canada,向官員申請簽證或法規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官員在檢查後確信該外國人並非不可入境並符合本法的要求,則應簽發簽證或文件。第 2(2) 款規定,除非另有說明,該法案中提及的「本法案」包括根據該法案製定的法規。在審查您的申請後,出於上述原因,我對您符合該法案和法規的要求不滿意。因此我拒絕你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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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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