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前任想離婚。你能反對嗎?最簡潔的答案是不。長的答案是,這取決於。 

加拿大離婚法

離婚 Canada離婚法,RSC 1985,c。 3(第二補充)。在加拿大,離婚只需要一方同意。公共利益傾向於讓人們在適當的情況下有離婚的自由,而不會受到不必要的偏見和阻礙,例如心懷怨恨的前任不離婚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

離婚理由

離婚的門檻取決於一年內分居、通姦或虐待導致的婚姻破裂。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法院要么無法批准離婚,要么在訴訟程序的某個時刻被視為過早離婚。

根據 s. 11 個 離婚法,如果有以下情況,法院有義務禁止離婚:

a) 申請離婚有串通行為的;

b) 未對婚生子女的子女扶養費作出合理安排;或者 

c) 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存在縱容或縱容。

離婚法的具體條件

第 11(a) 條指雙方在離婚申請的某些方面撒謊,並對法院進行欺詐。

第 11(b) 條意味著雙方必須確保在批准離婚之前根據聯邦規定的指導方針做好子女撫養費的安排。就離婚而言,法院只關心是否做出子女扶養費安排,而不一定關心是否要支付。這些安排可以透過分居協議、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做出。

下 s。 11(c),寬恕和縱容適用於基於通姦和虐待的離婚訴訟。法院可以裁定配偶一方原諒另一方的通姦或虐待行為,或配偶一方幫助另一方實施該行為。

普通法考慮因素

根據普通法,如果批准離婚會對一方造成嚴重損害,離婚申請也可以被擱置。反對離婚的一方有責任證明這種偏見。然後,負擔轉移到另一方,以證明離婚仍然應該被批准。

案例研究:吉爾訴貝尼帕爾

在最近的 BC 上訴法院案件中, 吉爾訴貝尼帕爾, 2022 BCCA 49,上訴法院推翻了初審法官不准許申請人離婚的決定。

被告聲稱,由於她在大流行期間身在印度,因此失去了配偶身份,因此會受到偏見,難以指導律師,她的前任提供的財務披露不充分,而且如果離婚,她的前任不會有任何動力處理財務問題被授予。後者是延遲離婚的常見主張,因為人們擔心一旦離婚,一方將因反對離婚一方失去配偶身份而不再在財產和資產分割方面進行合作。

儘管她的擔憂有道理,但法院並不認為被告遭受了偏見,最終批准了離婚。由於反對離婚的一方有責任表現出偏見,初審法官要求丈夫提供準許離婚的理由是錯誤的。上訴法院特別提到了來自 戴利訴戴利 [[1989] BCJ 1456 (SC)],強調不應將延遲離婚作為討價還價的籌碼:

「法庭不應拒絕批准離婚,以此作為強迫任何一方在訴訟程序中解決其他問題的手段。無論如何,在訴訟程序的這個階段,法院無法決定一方當事人拒絕或遲緩解決索賠是否純粹是由於其不妥協、過度謹慎或某些有效的原因造成的。如此行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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