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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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熟知雇佣标准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BC)所规定的解雇与遣散规则,对于希望干净利落结束雇佣关系且避免高昂法律诉讼风险的雇主来说至关重要。根据省法律,雇主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书面通知、遣散补偿、临时裁员限制(通常在20周内最多13周)、薪资追溯上限(通常限于投诉前12个月)、绝对反报复条款以及向雇佣标准审裁处提出上诉的30天严格窗口期等法定最低标准。在处理复杂的解雇事务或起草结构健全的雇佣合同时,咨询经验丰富的商业律师可以保护您的企业免受严重的监管处罚。
对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雇主,省内解雇受《雇佣标准法》Employment Standards Act [RSBC 1996] c. 113 的管辖。为了确保解雇行为带来的监管投诉风险降至最低,雇主必须追踪客观的运营和历史数据。该法律框架强制规定了基准保护措施,除非符合明确定义的法定排除条件,否则不得绕过这些措施。
《法案》第63条概述了雇主根据员工连续受雇时间所面临的具体法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通过提供正式的书面解雇通知、支付同等的代通知金(补偿金)或结合这两种方法来解除。
| 连续受雇时间 | 法定书面通知要求 | 法定代通知金 / 最低遣散费 |
|---|---|---|
| 连续受雇不满3个月 | 根据第63条无相关法定权利 | 根据第63条无相关法定权利 |
| 连续受雇满3个月但不满12个月 | 1周 | 相当于1周工资的金额 |
| 连续受雇满12个月但不满3年 | 2周 | 相当于2周工资的金额 |
| 连续受雇满3年或以上 | 3周 + 每增加一年服务期额外加1周 | 3周工资 + 每增加一年服务期额外加1周工资 |
| 法定最高上限 | 8周 | 相当于8周工资的金额 |
根据第63(4)条向员工支付代通知金时,雇主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计算方法,而不是依赖任意的估算:
法定计算公式(第63(4)条): (在员工正常或平均工作时间的最后8周内赚取的常规工资总额 ÷ 8)× 法定责任周数 = 应付代通知金总额。
雇主常常误将临时裁员视为无限期的管理工具。根据《法案》第1条,在标准案例中,“临时裁员”被严格限定为在连续20周的任何期间内裁员最多13周。
根据第63(5)条,如果裁员超过了这一法定临时阈值,雇佣关系在法律上被视为自裁员期开始时已经终止。此外,根据《雇佣标准条例》(Employment Standards Regulation – 396/95)第1条,对“超过”一词的严格解释是指超过不超过24小时。如果雇主需要延期,第72(a)条允许雇主和员工共同向雇佣标准局局长提交书面申请,以变更临时裁员的时间期限。
第63条和第64条规定的法定通知或补偿要求并不统一适用于所有雇佣类型。《法案》第65(1)条明确免除了特定类别员工的这些保护:
第63(3)(c)条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因“正当理由”被解雇,雇主支付服务年限法定补偿金的责任即被视为解除。然而,《法案》的法定文本并未对法律上何为“正当理由”提供明确的定义、多因素分析或基准测试,也没有概述举证责任,这在历史上是通过该特定法定文本之外的普通法和司法先例来评估的。
为了成功通过通知而非一次性付款解除责任,第63(3)(a)条规定必须向员工提供明确的“书面解雇通知”。口头通知在该法定条款下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样,对于影响多人的集体解雇,第64(1)条规定雇主必须向所有受影响的员工、其工会(如果适用)以及负责的部长提供正式的书面通知。
如果员工认为其在《法案》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第74(3)条规定,与已终止雇佣员工相关的正式投诉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后6个月内送交局长。如果临时裁员演变为推定解雇,第74(3.1)条将临时裁员的最后一天设定为投诉时间线计算的官方最后工作日。
根据第80(1)条,如果局长认定欠薪,该薪资的追溯是设上限的。局长可将追溯限制在提出投诉之日或雇主收到调查通知之日前12个月内赚取的薪资总额,除非特殊情况使延长该期限显现出公平与合理。
第83(1)条对雇主的报复行为引入了严格的禁止。雇主在法律上被禁止因任何人发起、提交或参与《法案》下的投诉、调查或上诉,而拒绝继续雇佣、威胁解雇、歧视或对该人施加任何金钱或其他处罚。
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管辖区内进行任何解雇之前,为评估合规性,请交叉核对以下法定数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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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63(2)(b)条,法案要求的法定最高通知期或相应的服务年限补偿上限为8周工资。这一最高上限在员工完成连续8年雇佣后达到。
不能。根据第63(3)(a)条,法定解雇责任只能通过书面解雇通知、直接支付代通知金或两者结合的方式解除。口头通知不符合《法案》的文本要求。
根据第1条,标准的临时裁员在连续20周的任何期间内不能超过13周。根据第63(5)条,超过此期限24小时以上将导致自裁员第一天起生效的推定解雇。
根据第80(1)条,雇佣标准局局长通常将薪资追溯限制在正式投诉日期或调查通知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赚取的薪资数额,除非能够证明存在独特的特殊情况。
根据第112(3)条,对正式裁定的上诉必须在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30天内向雇佣标准审裁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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