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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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熟知雇佣标准法不列颠哥伦比亚省(고용기준법) BC) 확정된 정보佣关系且避免高昂法律诉讼风险的雇主来说至关要。根据省法律,雇主必须严格遵守关于书면통지、遣散补偿、临时裁员限限常常常周内最多13周)、薪资追溯上限(绝对反报复条款以及向雇佣标准审裁处提低标准最低标准.处理复杂的解雇事务或起草结构健full 雇佣合同时,咨询经验丰富的商业律师可以保护您的企业免受严的监管处罚.
对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雇主,省内解雇受 《雇佣标准法》고용기준법 [RSBC 1996] 제113장 为了确保解雇行为带来的监管投诉风险降至最低,雇主必须追踪客观的运营와历史数据。该法律框架强强强施, 除不符保措施, 除不符信确措施, 否则不得绕过这些措施.
《법률》第63条概述了雇主根据员工连续受雇时间所face临的具体法定责任.这些责任可以Commun过提供正式的书face解雇解除、支付同等的代解除.
| 连续受雇时间 | 법정면통지要求 | 법정대통지금 / 最低遣散费 |
|---|---|---|
| 连续受雇不满3만월 | 根据第63条无关법정权利 | 根据第63条无关법정权利 |
| 连续受雇满3만개월但不满12만개월 | 1周 | 相当于1周工资的金额 |
| 连续受雇满12만월但不满3년 | 2周 | 相当于2周工资的金额 |
| 连续受雇满3年或以上 | 3周 + 每增加一年服务期额외加1周 | 3周工资 + 每增加一年服务期额외加1周工资 |
| 법정고상(高上限) | 8周 | 相当于8周工资的金额 |
根据第63(4)条向员工支付代支付代时, 雇主必须遵循严格 의 法 定计算方法, 而不是依赖任 의의있는估算 :
法定计算公式(第63(4)条): (在员工正常或平均工작품时间的最后8周内赚取的常规工资总额 ¼ 8)× 法定责任周数= 应付代大記金总额.
雇主常常误将临时裁员视为无限期的管理工具。根据 《법案》第1条,지금标准案例中, "临时裁员"이 20일에 걸쳐 확정되었습니다.
根据第63(5)条,如果裁员超过了这一法定临时阈值,雇佣关系에서법律上被视为自裁员期开始时已经终止。此외,根据 《雇佣标准条例》(고용 표준 규정 – 396/95) 제1조, 对“超过”一词的严格解释是指超过不超过24小时。如果雇主需要延期, 제72(a)주와允许雇주와员工共同向雇佣标准局局长提交书面申请,以变更临时裁员的时间期限.
第63条과 64条规所有雇佣类型. 《법법》 제65조(1)
제63(3)(c)条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因“正当理由”被解雇,雇主支付服务年限법정의법정은 责任即被视为解除입니다.律上何为“정정 논리”는 提供明确의 정의, 多因素分析或基准测试,也没有概述举证责任, 这는 외부의 普史上是过该特特评估가 아닌 외부의 普史上是例来评估的입니다.
为了成功通过통지而不一次性付款解除责任,第63(3)(a)条规定必须向员工提供明确의 "书面解雇communication"입니다. 같은 효과가 있습니다.有受影响的员工、其工会(如果适用)以及负责的부长提供正式的书facecommunication.
如果员工认为其在《法案》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第74(3)条规定,与已终止雇佣员工相关的正式投诉必须在最后工作日后6个月内送交局长。如果临时裁员演变为推定解雇,第74(3.1)条将临时裁员的最后一天设定为投诉时间线计算的官方最后工作日。
根据第80(1)条,如果局长认定欠薪,该薪资的追溯是设上限的.或雇主收到调查该期限显现个月内赚取的薪资总额,除不特殊情况使延长该期限显现出公平与합리.
제83(1)条对雇主가 报复行为引入了严格的禁止。 《법案》下的投诉、调查或上诉,而拒绝继续雇佣、威胁解雇、歧视或对该人施加任何金钱或其他处罚。
에서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管辖区内进行任何解雇之前,为评估合规性,请交叉核对以下法定数据点:
如需进行战略分析, 에서 审裁处前进行法律代表或定系系,请联系 팍스 법률 회사 의 雇佣与공주법团队.
根据第63(2)(b)条, 法案要求적법정이 最高信要期或상형应的服务年限补偿上限为8周工资。这一最高上限에서 员工完成连续8年雇佣后达到。
不能.根据第63(3)(a)条,法定解雇责任只能过书면解雇통지、直接支付代要求。
根据第1条,标准的临时裁员在连续20周的任何期间内不能超过13周。根据第63(5)条,超过此期限24小时以上将导致自裁员第一天起生效的推定解雇。
根据第80(1)条,雇佣标准局局长通常将薪资追溯限溯限溯限溯限查에서 栏投诉日期或调查일반적으로 12개월 전에는 12개월 동안의 시간이 지났습니다.
根据第112(3)条,对对式裁定上诉必须에서 日起30天内向雇佣标准审裁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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