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与难民法
Reading Time
阅读时间 11 分钟
遣返前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简称PRRA)是向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提出的申请,请官员判断如果加拿大将您遣返,您是否会面临迫害、酷刑、生命危险或残忍和不寻常的待遇。对于那些因C-12法案——即《加强加拿大移民制度和边境法》——而无法将难民申请提交至移民和难民局(IRB)的人来说,PRRA已成为在遣返前审查其风险的主要途径。
本指南将介绍什么是PRRA、C-12法案影响哪些人、PRRA如何作出决定、它如何暂停遣返,以及获批或被拒后会发生什么。
要点
PRRA规定于《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112条至第116条以及《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160条至第174条。它体现了加拿大法律和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加拿大在未先审查风险的情况下,不应将任何人送回其面临严重风险的地方。
根据IRPA第112(1)款,身在加拿大且受有效遣返令约束的人,除非适用法定例外,可以向部长申请保护。实践中,IRCC通常会在遣返前寄发书面PRRA通知,当事人随后只有很短的时间提交申请、书面陈述和证据。
PRRA由IRCC官员决定,而不是移民和难民局。它通常是书面审理程序,因此书面陈述和证据的质量尤为重要。了解更多关于Pax Law Corporation法律服务的信息。
《加强加拿大移民制度和边境法》(S.C. 2026, c. 4),即C-12法案,于2026年3月26日获得御准。在各项修改中,它新增了两项使难民申请不得转交难民保护部(RPD)的理由:
申请一旦被认定不予受理,官员必须终止处理(第101(1.2)款),申请人不会获得RPD听证。
不应将14天后申请规则与《安全第三国协议》(STCA)混淆。从美国非正规越境并在14天以内提出申请的人,可能根据第101(1)(e)款的STCA规则被认定不予受理(须符合IRPR第159.5条的例外)。在第15天或之后提出申请的人则适用另一项C-12规则,即第101(1)(b.2)款。如下文所述,这一区别可能决定能否申请PRRA。
C-12是否适用于某一具体申请,还取决于申请提出的时间以及该法的生效和过渡规定。这是一个技术性问题,应由律师根据您的具体日期和文件进行审查。
大多数情况下可以。根据新的一年规则或14天后申请规则被认定不予受理,本身并不排除PRRA。IRPA第112(2)(b)款仅禁止申请被依据第101(1)(e)款(STCA规则)认定不予受理的人申请PRRA,并未提及新的第101(1)(b.1)款或(b.2)款。
因此,仅因一年规则或14天后申请规则而被认定不予受理的人,只要符合第112(1)款的条件(例如存在有效遣返令)且不存在其他限制,就可以申请PRRA。这使PRRA成为这些人在遣返前就其回国恐惧获得实质审查的主要——往往也是唯一的——机会。
联邦法院在2026年10月9日的一项命令(Guzman Sanchez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案号IMM-29280-26)中阐述了这一区别:由于在第15天或之后提出申请的人是依据第101(1)(b.2)款而非STCA条款被认定不予受理,第112(2)(b)款的法定PRRA禁止并不适用。该论述并非对此问题的最终裁决,但与法律条文一致。
能够申请PRRA并不等于保证获得保护。官员仍须根据证据确信风险真实存在。
对大多数申请人而言,IRPA第113(c)款要求官员依据该法第96条至第98条作出PRRA决定——即与RPD相同的法律标准:
官员会审查您的个人陈述、身份文件、支持信、警方或医疗记录以及最新的国家状况证据。由于通常不举行听证,书面材料必须完整、一致、条理清晰。人道主义因素一般在另一程序中评估;对于被认定不予受理的人,在其PRRA待决期间,IRCC不能审查其人道主义和同情(H&C)申请(IRPA第25(1.2)(b.1)款)。
IRPA第113(a)款将难民申请已被拒绝的人限制为只能提交新证据:即在拒绝之后出现的证据、当时无法合理获得的证据,或当时不能合理期望其提交的证据。
对于申请曾被拒绝的人,主要判例是Raza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07 FCA 385。联邦上诉法院在第13段列出了官员可就新证据提出的问题:证据是否可信、是否相关、是否属于新证据(例如证明RPD听证后发生的事件或反驳RPD的事实认定),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即是否很可能改变结果?
因C-12被认定不予受理的人情况不同。他们的申请是以不予受理为由被终止,而不是经RPD审理后被拒绝。根据第113(a)款的文字,这一以RPD拒绝为前提的限制,似乎不适用于从未有过被拒申请的C-12不予受理申请人。截至本文撰写时,尚未发现联邦法院就此问题作出的实体判决,因此应在每个案件中审慎论证。
PRRA不会自动举行口头听证。根据IRPA第113(b)款,如部长依据IRPR第167条规定的因素认为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
在A.B.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19 FC 165一案中,联邦法院认为这些因素须同时满足:三项均符合时须举行口头听证;若不涉及可信度问题,则无需听证(第23段)。仅认定证据不足、而无明示或隐含的可信度认定,本身并不要求听证(第25段)。如果官员在未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就核心问题质疑您的可信度,这可能构成司法复核的理由。
根据IRPR第232条,当IRCC依据IRPR第160(3)款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PRRA时,遣返令即暂停执行。该暂停通常持续到以下若干事件中最早发生者为止,包括:当事人书面确认不申请;当事人未在IRPR第162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或申请被拒绝。
根据IRPR第162条,在通知后15天内收到的申请,在通知后至少30天内不得作出决定,这为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留出了时间。逾期提交的申请(第163条)、后续申请(第165条)或在入境口岸提出的申请(第166条)均不会暂停遣返。因此,错过期限可能意味着失去暂停保护。
对大多数申请人而言,PRRA获批即授予难民保护(IRPA第95(1)(c)款和第114(1)(a)款)。当事人成为受保护人士,一般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对于第112(3)款所述的人(例如某些不可入境情形),获批决定不授予受保护人士身份,而只是暂停将其遣返至风险国家(第114(1)(b)款);如情况发生变化,该暂停可被重新审查并撤销(第114(2)款)。
PRRA被拒后,第232条规定的暂停即告终止。申请人可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及司法复核。对于在加拿大境内作出的决定,IRPA第72(2)(b)款一般要求在获知或知悉决定后15天内提交并送达申请。仅提出司法复核申请本身不会暂停遣返。
面临遣返的人通常需要另行提出暂停遣返动议。法院在Ojei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2025 FC 731(第11段)中重申了三项标准:存在严重问题、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以及利益平衡有利于申请人——三者缺一不可。联邦上诉法院曾指出,司法复核可能因遣返而失去实际意义,这一点本身并不构成无法弥补的损害(Shpati v. Canada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 2011 FCA 286,第38段)。
在C-12案件中也可能获得暂停。联邦法院在2026年10月16日的一项命令(Kasak v. Canada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案号IMM-29408-26)中,在PRRA被拒的司法复核期间暂停了遣返,并指出申请人未能就其难民身份获得完整决定,且第101(1)(b.1)款正面临多项宪法挑战。该命令并未裁决这些挑战。
C-12法案的一年规则(第101(1)(b.1)款)不同于IRPA第112(2)(b.1)款规定的12个月PRRA限制。PRRA限制一般在难民申请的某些RPD、难民上诉部(RAD)或联邦法院结果之后的12个月内(指定来源国国民为36个月)禁止申请PRRA,但有一些例外。
依据第101(1.2)款以不予受理为由终止的申请,仅凭这一点并不视为被RPD拒绝、撤回或放弃。因此,新的C-12不予受理认定本身不会启动12个月PRRA限制。但此前有难民申请被拒的人仍可能受其约束。部长也可依据第112(2.1)款豁免特定人士或群体,而在先前的PRRA之后,可能适用另一项12个月限制(第112(2)(c)款)。
您的难民申请是否因C-12法案被认定不予受理,现正面临遣返?Pax Law Corporation的移民和难民律师Samin Mortazavi博士为全加拿大的客户提供PRRA申请、口头听证请求以及联邦法院司法复核和暂停遣返动议等服务。移民和难民咨询通过我们的温哥华办公室以线上或电话方式进行,您在加拿大任何地方都可以预约。
PRRA是依据IRPA第112条至第116条向IRCC提出的申请,请官员评估如果您被遣返出加拿大,是否会面临迫害、酷刑、生命危险或残忍和不寻常的待遇。
C-12法案即《加强加拿大移民制度和边境法》(S.C. 2026, c. 4),于2026年3月26日获得御准。它在IRPA中新增了难民申请不予受理的规则,包括一年规则和非正规入境14天后申请规则。
根据IRPA第101(1)(b.1)款,如果当事人于2020年6月24日之后入境加拿大,并在入境超过一年后提出申请,该申请不会转交RPD。如多次入境,一年期限从该日期之后的首次入境起计算。
一般可以。IRPA第112(2)(b)款的PRRA禁止适用于依据第101(1)(e)款安全第三国协议规则被认定不予受理的申请,而不适用于新的一年规则或14天后申请规则,前提是符合PRRA的其他条件。
包括申请依据安全第三国协议规则被认定不予受理的人、在某些难民或PRRA决定后仍处于12个月(或36个月)等待期的人,以及IRPA第112(2)款列出的其他人。律师可以帮您确认适用哪些规则。
如果您在收到IRCC的PRRA通知后15天内申请,在通知后至少30天内不会作出决定,且在决定前遣返通常处于暂停状态。逾期申请不会暂停遣返。
在通知后按时提交的PRRA申请,会根据IRPR第232条在作出决定前暂停遣返。逾期申请、后续申请或在入境口岸提出的申请不会产生这种暂停。
通常没有。如果存在对决定至关重要的严重可信度问题,且证据一旦被采信足以支持保护,官员可以举行口头听证(IRPR第167条)。
大多数申请人会成为受保护人士,一般可以申请永久居民身份。对于IRPA第112(3)款所述的人,PRRA获批只会暂停将其遣返至风险国家。
您一般可在15天内向联邦法院申请许可及司法复核。由于这不会自动暂停遣返,可能需要另行提出暂停遣返动议。
如果您的难民申请此前被拒,您只能依据IRPA第113(a)款和Raza测试提交新证据。如果您的申请因C-12被认定不予受理且从未被审理,法律条文表明该限制不适用,但应在律师协助下加以论证。
IRPR第206(1)(b)款允许向身在加拿大、不工作便无法维持生活且受无法执行的遣返令约束的人签发工作许可。具体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其情况,申请前请先咨询。
如果您的难民申请被认定不予受理且PRRA正在审理中,根据IRPA第25(1.2)(b.1)款,IRCC在此期间不会审查H&C申请。不予受理的认定本身不会触发第25(1.2)(c)款另行规定的12个月H&C限制。
دفتر وکالت پکس لا
پکس لا
سلام! وقت مشاورهی خود را بهسرعت از طریق واتساپ رزرو کنید. تیم ما در اسرع وقت پاسخ خواهد داد.
Pax Law Corporation
Pax Law
Hello! Book your consultation quickly via WhatsApp. Our team will reply as soon as possible.
0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