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注意到这个案子,除了工作性质需要“追庭审热点”,最主要的还是践对今后类似申请的借鉴意义–如何避坑? 

交代主申的背景:太太2011年会计专业本科毕业,2014年9月入职伊朗当地一家公司负责外贸相关工作;2015年年底开始休超长产假;2017年10月太太在伊朗入读”科技管理“研究生课程,但是因为对教学质量不满,一个学期以后退学;2018年10月,原雇主发来了”有条件”入职信–需要申请人在未来的四年内完成指定的与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几乎同时,申请人收到了加拿大Langara College“一年语言+两年专业课”工商管理文凭课程录取信。2018年12 月主申递交了学签申请,同时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一起递交了旅游签证申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陈述了“学成归国”的动机:丈夫的工作在国内,持有房产、因为此次学习增加了未来与原雇主的工作机会、数目尚可的存款,以及丈夫与就职单位签订的一份有效期至2019年8月的雇佣合同。 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19/2019fc1046/2019fc1046.html?searchUrlHash=AAAAAQAPU2FtaW4gTW9ydGF6YXZpAAAAAAE&resultIndex=11

签证官拒签的主要考量:1)三年学业+生活的高达10万加币的花费;2)如果丈夫和孩子随行,申请人完全失去了归国的必要;3)学习计划缺乏说服力与逻辑性;4)没有看出原雇主与申请人之间有强烈的需求关系;5)一家人的旅行史。 

申请人就以上陈述进行了辩解:签证官并没有做到“程序公平”,以上判斧有做到“程序公平”,以上判斧做出决定之前并没有质询申请人,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任何亲属和财务过往旅行史几乎空白、对签证没有帮助但至少也不能作为拒签的消极因的"事实,而不能纳入考量。。。。… 

法官观点:短期类签证申请,签证官没有义务对申请人„质证“足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判断,完全符合"公平合理业"縄标准。即便事后取证,显示签证官并没有完整披露申请人被拒的全部褺原叛" "的标准". 

另外一点:签证官的判断是否合理?这里有一点分享一下:签证官认为申请了15个月,未来回归的工作机会至少在3年以后;另外2015年底至今申请亡作机会至少在XNUMX年以后;另外XNUMX年底至机廊申请亡,并没有稳定的财务来源支持“学习”的决定,以及丈夫此刻申请随同,褺则则与祖国的牵绊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也许 换 一 个 签证 官 会 批准 申请人 的 签证 , 但 本 次 全程 签证 官 并 无。。 这 这 句 话 很 重要 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