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拿大移民法的一般規定,未經加拿大移民、難民和公民部/加拿大邊境服務局的正式通知,您不得主動或自發性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PRRA)。在加拿大法律術語中,該文件並非“邀請函”,而是一份正式的通知。 通知 告知個人其申請保護的機會。根據第160(1)條 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 (SOR/2002-227),個人只有在收到該部門的正式通知後才能提交保護申請。

法定要求:根據《工業關係條例》第 160(1) 條發出通知

監管《私人監管法》申請的框架非常嚴格。第160(1)條規定… 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 (IRPR),SOR/2002-227明確規定: “經相關部門通知後,任何人均可申請保護。”

在正式通知發布之前主動提交申請通常是無效的。在應對風險評估和程序障礙時,建議諮詢合格的專業人士。 加拿大難民律師 確保您的權利在法定框架內得到保護,因為該部門既不會接受也不會審查在既定法律工作流程之外未經請求提交的文件。

此外,根據個人情況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請人應透過查閱相關資料了解不同程序流程的運作方式。 限制性PRRA和常規PRRA之間的區別 根據加拿大移民法。

聯邦法院判例:阿斯法和穆尼奧斯

加拿大聯邦法院已多次確認,申請人必須事先收到正式通知才能有效主張對價:

  • 阿斯法訴加拿大(公民及移民)2016 年 FC 366(第 11、19 段): 聯邦法院確認,在發出通知前所提交的申請不屬於決策者受理的範疇。法院裁定,申請人“沒有自動獲得永久居民身份通知書的權利”,也沒有法律依據強制教育部應要求發出永久居民身份通知書。
  • 穆尼奧斯訴加拿大(公共安全與緊急準備),2025 FC: 聯邦法院強調缺乏正式通知,並指出沒有證據表明任何《公共關係監管法》申請已在未遵循強製程序步驟的情況下被「妥善提交、接受處理」。

法定例外情況免除通知要求

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 根據第 160(2)、165 和 166 條,列舉兩項狹義的法定例外情況,在這些情況下,無需等待新的通知即可提出申請:

  1. 後續的《私人監管改革法案》(第 165 條)申請: 如果申請人先前的永久居民申請被拒,且仍留在加拿大,則可根據第165條提交後續申請,無需收到新的通知。但是,根據此條款提交申請… 不會 自動中止或暫停可強制執行的驅逐令。
  2. 在入境口岸簽發的遣返令(第 166 條): 根據第166條規定,如果遣返令直接在入境口岸簽發,則保護申請必須「在遣返令簽發後立即」收到。在這些特定情況下,無需事先提交正式的書面通知。

資格先決條件和法定時效限制(IRPA 第 112 條)

僅僅受到驅逐令的約束並不意味著自動享有申請權。第112(1)條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 (IRPA)規定,PRRA適用於在加拿大受到有效驅逐令約束的人員。

此外,《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112(2) 條規定的法定等待期和法律限制可能會阻止申請的提出,包括:

  • 12 個月酒吧: 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個人必須經過長達 12 個月的強制等待期,才有資格提交 PRRA。
  • 36 個月酒吧: 指定國家國民的等待期最長可達 36 個月。

嚴格的期限和法定暫緩遣返(第 162 條和第 163 條)

一旦正式發出通知,遵守法定時限對於中止遣返程序至關重要:

  • 申請在15天內收到(第162條): 如果在通知發出後 15 天內收到 PRRA 申請,則適用第 162 條規定的法定暫緩遣返條款,在評估進行期間暫時停止遣返。
  • 申請在15天後收到(第163條): 根據第163條規定,在15天期限屆滿後提交的申請不予受理。 不會 自動中止或暫停執行驅逐令。

摘要:PRRA 通知和申請規則

場景/配置 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自動中止移除? 管理機構
標準初始PRRA 是的(部門通知) 是的,如果在15天內提交。 IRPR,第 160(1) 條、第 162 條
延遲初始PRRA(> 15天) 是的(已通知) 無自動停留 IRPR,第 163 條
後續 PRRA(先前拒絕) 無需新的通知 無自動停留 IRPR,第 160(2) 條、第 165 條
入境口岸移除令 否(下單後立即申請) 受POE規則約束 IRPR,第 160(2) 條、第 166 條
提前提交(在收到通知之前) 無效/不接受 不得暫緩執行 阿斯法,2016 FC 366; 穆尼奧斯2025 FC

常見問題

我可以強制IRCC或CBSA簽發我的PRRA通知嗎?

不。正如在…中所述 阿斯法訴加拿大 (2016 FC 366)個人沒有自動獲得 PRRA 的權利,也沒有法律權力強迫部門在他們選擇的時間發出通知。

主動提交PRRA申請能否阻止我的遣返?

不。在收到通知之前主動提交的申請一般不予受理,也不會自動產生法定中止遣返的效力。

如果我在15天期限過後提交PRRA申請會怎麼樣?

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條例》第 163 條,在 15 天期限之後提交的申請不能自動中止可強制執行的驅逐令。

如需有關驅逐令及保護程序的法律指導,請聯絡以下法律團隊: 和平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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