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家庭暴力後果 逮捕後立即生效的製裁措施包括限制性保釋條件、強制禁止接觸令、驅逐出家庭住所和武器禁令——這些措施遠在審判結束之前就已生效。如果指控導致刑事定罪,後果可能包括監禁、永久犯罪記錄、嚴格的緩刑條款、在家庭法庭失去探視權,以及根據相關法律對非公民實施刑事不予入境或驅逐出境。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 法律團隊 和平律師事務所 提供涵蓋刑事和移民管轄範圍的策略性防禦,以保障您的自由和身分。

法規概述:指控分類及處罰

階段/分類 相關法律規定 主要法律後果
簡單攻擊 刑法典,s。 266 如果被起訴,最高可判處 5 年監禁;也可能無罪釋放或緩刑。
持械攻擊/身體傷害/窒息 刑法典,s。 267 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強制禁止持有槍枝;根據移民法構成嚴重犯罪。
嚴重襲擊 刑法典,s。 268 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根據第 730(1) 條,無條件釋放或有條件釋放均不合法。
審前保釋/釋放 刑法典第 515 條及第 498 條 強制禁止接觸令、禁止進入共同住所、上繳武器、擔保要求。
違反釋放令 刑法典第 145(5) 條 獨立刑事指控;最高可判處 2 年監禁;審前保釋被撤銷的風險極高。

根據加拿大聯邦刑法,沒有單獨的「家庭暴力」法典。相反,親密伴侶暴力是根據《基本攻擊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起訴的。 加拿大刑法典根據第 265(1) 條規定,當一個人未經他人同意,故意、直接或間接地施加武力,或透過行為或姿勢試圖/威脅施加武力,並且有或使他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自己有能力實現其目的時,即構成攻擊。

構成這些指控的行為包括:

  • 未經同意的毆打、推擠、掌摑或身體限制;
  • 構成可訴的武力威脅,且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能夠實施該威脅;
  • 使用武器進行攻擊,或威脅使用武器進行攻擊;
  • 造成身體傷害;
  • 窒息、窒息或勒死;
  • 傷害、殘害、毀容或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嚴重攻擊)。

法定最高刑罰依罪行的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 簡易攻擊(第 266 條): 如果被提起公訴,最高可判處五年監禁。欲深入了解這項基礎性罪行,請閱讀我們的法律指南。 加拿大第266條關於家庭暴力罪的處罰和保釋規定.
  • 使用武器攻擊、造成身體傷害或窒息/勒頸(第 267 條): 可處以不超過10年的有期徒刑。
  • 加重攻擊罪(第 268 條): 最高可判處14年有期徒刑。

2. 逮捕後的即時結果和釋放條件

根據第 515(1) 條 刑法典基本原則是,除非檢方能證明拘留或附加條件是合理的,否則被告應被無條件釋放。當涉及家庭暴力指控時,警方和司法部門在做出臨時釋放決定時,會優先考慮以下義務: “防止犯罪行為的繼續或重複發生” 以及 “確保所有受害者的安全” 根據第 498(1.1)(a)(iii)–(iv) 條和第 515(2) 條。

常見的限制性保釋條件包括:

  • 嚴格禁止與投訴人有任何形式的接觸(直接或間接);
  • 禁止靠近投訴人住所、工作場所或學校的地域邊界;
  • 除非家事法院明確變更或經法院命令批准的書面協議另有規定,否則暫停或嚴格監督與兒童的接觸;
  • 立即搬離婚姻住所或共同住所;
  • 必須居住在指定的、經批准的地址;
  • 禁止飲酒、吸食大麻或服用未經處方的藥物;
  • 上繳所有槍枝、彈藥和授權文件;
  • 定期向保釋監督員或當地警察分局報告;
  • 需提供財務擔保或正式保證。

根據第 515(12) 條,拘留被告的法官也可以明確命令不得與申訴人或指定證人接觸。 至關重要的是,即使投訴人希望和解或表示同意,禁止接觸令仍然完全具有法律效力。 只有透過正式的法院變更才能合法地改變這些條款。

3. 違反釋放條件的後果(第 145 條)

任何不嚴格遵守釋放條款的行為均構成獨立的實質犯罪。透過第三方溝通、發送電子訊息、探訪受保護住所或飲酒均構成第 145(5) 條(違反釋放令,如以公訴方式起訴,最高可判處 2 年監禁)或第 145(4) 條(違反承諾)規定的單獨刑事指控。

In R訴維舍爾在2021年安大略省上訴法院第575號判例中,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強調,涉案罪行發生時,申請人仍受具結保證書的約束,該保證書命令其不得與投訴人接觸(第14段)。法院強調,存在… “他再次這樣做確實存在風險” 法院認為所提議的擔保人不足,因此駁回了上訴期間的保釋申請(第15段)。雖然這並未在國內案件中確立絕對禁止釋放的規定, 維舍爾 說明先前的合規性、當前的風險和擔保可靠性如何直接決定自由。

4. 量刑框架與法定加重因素

在親密伴侶暴力案件中,量刑可適用法定加重條款。根據第 718.2(a)(ii) 條規定… 刑法典有證據表明,犯罪者曾虐待其親密伴侶,這構成明確的加重情節。此外,第718.201條規定,量刑法官必須考慮女性受害者,特別是原住民女性受害者,所面臨的更高脆弱性。

In R訴拉布坎在2016年ABCA 176號案件中,阿爾伯塔省上訴法院確立了以下原則: “對家庭伴侶或前家庭伴侶的襲擊需要採取特殊和普遍的威懾和譴責措施。” (第 87 段)並補充說,改造雖然至關重要,但絕不能掩蓋這些主要的量刑目標(第 92 段)。同樣,薩斯喀徹溫省上訴法院也確認了這一點。 R訴熊2022 年 SKCA 7 號判決指出,先前對親密伴侶實施的家庭暴力構成評估過去行為和持續暴力模式的加重因素(第 23、29、49 段)。

可能的量刑結果包括:

  • 絕對釋放或有條件釋放: 根據第730(1)條規定,只有在沒有最低刑罰且最高刑罰低於14年的罪行中,且符合被告人的最佳利益且不違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無罪釋放。由於威懾原則,國內對無罪釋放的審查非常嚴格。
  • 緩刑令: 社區監管,並附加強制性條件。
  • 有條件判決令(CSO): 居家監禁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社區內執行的監禁。
  • 監禁: 監禁刑期從間歇性監禁到聯邦監禁多年不等。
  • 強制諮詢: 命令參加家庭暴力干預或憤怒管理課程。

5. 強制性和酌情性槍枝禁令

根據第 109(1)(a.1) 條 刑法典如果某人因對親密伴侶使用、威脅或企圖使用暴力而被定罪或無罪釋放,則量刑法官將根據其判決決定是否判處其有罪或無罪釋放。 必須的, 下達強制令,禁止被告持有任何槍枝、違禁武器、限制武器、彈藥或爆炸物。審前釋放令通常也要求立即上繳槍枝並吊銷持槍許可證。被告必須立即告知律師其持有的任何已登記槍支或狩獵槍支。

6. 緩刑條件與關聯性測試

緩刑判決時,法官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可以下令附加保護公眾和促進重返社會的條件(R訴曼卡(參閱 2019 年 BCCA 280 號判決第 39 段)。但是,條件必須保持不變。 “一個合乎邏輯且令人信服的聯繫” 罪犯、社會保護和罪犯改造之間的關係(曼卡(第 52 段)。

針對親密伴侶關係的緩刑令可能包括以下義務:向緩刑監督官披露新的戀愛關係、完成經認證的伴侶暴力防治課程以及持續保持零接觸界限。與風險評估缺乏明確關聯的條件可上訴審查。

7. 第 810 條 和平保證書

根據第 810(1) 條 刑法典任何人如合理地擔心他人會對其本人、其伴侶或子女造成人身傷害,均可申請具結保證書以維持和平。若法院認定該擔憂合理,則可依第810(3)條簽發最長12個月的和平保證書,並附加諸如地域限制、武器禁令及禁止接觸條款等條件(第810(3.02)、(3.2)條)。和平保證書並非刑事定罪,但違反其條款構成刑事犯罪。

8. 家庭法與子女監護權(離婚法)

刑事訴訟與家事法庭訴訟並行,但家事法評估適用不同的證據標準。依第2(1)條規定… 離婚法「家庭暴力」的定義很廣泛,包括暴力、威脅、脅迫和控制的行為模式,以及身體、性、心理或經濟虐待——該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

家庭訴訟中的關鍵法律現實:

  • 刑事法庭的無罪判決並不會自動消除家事法庭的指控。
  • 根據第 16(2) 條 離婚法兒童的身體、情緒和心理安全是… 主要考慮因素 在決定最佳利益時。
  • 根據第 16(3)(j) 條和第 16(4) 條,家庭法官評估暴力的性質、嚴重程度和頻率,兒童直接或間接接觸暴力的情況,脅迫模式,以及對父母決策能力的影響。
  • 家庭法令可以規定監督下的探視時間、安全的第三人交接、地理位置限製或終止共同決策權。

9. 移民不予入境及驅逐出境(IRPA)

移民和難民保護法 (IRPA)非公民在被指控或定罪時將面臨嚴重的法律障礙:

  • 指控與定罪: 根據第36(1)(a)條和第36(2)(a)條,對於在加拿大境內犯下的罪行,法定不予入境的規定要求作出以下認定: “已被定罪。” 然而,未決指控可能會阻礙簽證延期、引發移民拘留、影響入境,或導致拘留審查。即使沒有加拿大正式定罪,境外行為也可能導致根據《移民和國籍法》第36(1)(c)條或第36(2)(c)條被認定為不可入境。
  • 嚴重犯罪(第 36(1)(a) 條): 適用於在加拿大被判犯有最高刑期至少為10年(例如,第267條規定的造成人身傷害或窒息的襲擊罪)或被判處6個月以上監禁的罪行的永久居民和外國公民。這將剝奪其向移民上訴部門(IAD)提出上訴的權利,並啟動遣返程序。
  • 標準犯罪(第 36(2)(a) 條): 若外國公民因任何可被公訴程序處罰的罪行而被定罪,則不得入境(根據第 36(3)(a) 條,混合罪行被視為可公訴罪行,無論檢方是否選擇簡易程序)。
  • 記錄暫停:《犯罪紀錄法》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第4(1)條,犯罪紀錄中止的等待期為:簡易程序犯罪5年,公訴程序犯罪10年,且僅在所有刑罰(包括緩刑和罰款)執行完畢後開始計算。雖然《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36(3)(b)條規定,有效的犯罪記錄中止可以消除犯罪記錄不予入境的限制,但資格和對外國的影響仍需進行嚴格的法律評估。

10. 區分指控、暫緩起訴、撤銷指控和定罪

  • 收費: 正式的法律指控。在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有罪之前,都應推定無罪。
  • 中止訴訟程序/撤回: 檢方終止起訴。雖然刑事審判已經結束,但出於移民和背景審查的目的,仍需保留犯罪記錄。
  • 開釋: 正式裁定檢方未能排除合理懷疑地證明被告負有刑事責任。
  • 絕對/有條件釋放: 雖已認定有罪,但未進行定罪登記。必須仔細評估其國內外移民記錄。
  • 信念: 正式登記犯罪行為,留下犯罪紀錄,立即引發移民和法律後果。
  • 和平債券: 法院下令簽發附帶條件的具結保證書,無需對襲擊指控認罪。

11. 對被告的立即行動步驟

  1. 行使沉默權: 沒有律師在場,不要向警方或投訴人提供解釋性聲明、道歉或電子資訊。
  2. 嚴守保釋條款: 將透過朋友、社群媒體或家人進行的間接溝通視為違反第 145 條的潛在刑事犯罪行為。
  3. 保存證據: 安全地保存簡訊記錄、語音郵件、醫療文件、視訊記錄和證人聯絡人列表,而不會更改或刪除文件。
  4. 槍枝合規問題: 立即向法律顧問報告所有已登記、用於狩獵或存放的槍支。
  5. 諮詢刑事辯護律師: 保留有經驗的 加拿大刑事律師 在認罪之前,審查控方披露的資訊、改變苛刻的保釋條件以及製定有效的辯護策略至關重要。

12.常見問題解答

根據《加拿大刑法典》,「家庭暴力」是否屬於單獨的刑事犯罪?

不。 《加拿大刑法典》並沒有單獨指定一項名為「家庭暴力」的罪名。相關指控根據一般攻擊罪條款(第 265 條、第 267 條或第 268 條)進行起訴,其中親密伴侶暴力根據第 718.2(a)(ii) 條的規定,構成加重刑罰的因素。

警方介入後,投訴人可以撤銷家庭暴力指控嗎?

不。在加拿大,原告無權撤銷指控或取消保釋條件。是否繼續、中止或撤銷指控的決定權完全在於皇家檢察官,而皇家檢察官需根據公共利益和證據做出決定。

永久居民會因攻擊罪被驅逐出加拿大嗎?

是的。根據《移民和難民保護法》第 36(1)(a) 條,被判犯有最高刑期至少為 10 年的罪行(例如根據第 267 條造成的身體傷害或窒息的襲擊)或被判處超過 6 個月的監禁,構成嚴重犯罪,可能導致不予入境和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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