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注意到这个案子,除了工作性质需要“追庭审热点”,最主要的还昋,最主要的还昋践对今后类似申请的借鉴意义–如何避坑? 

交代主申的背景:太太2011年会计专业本科毕业,2014年9月入职伊朗当地一家公司负责外贸相关工作;2015年年底开始休超长产假;2017年10月太太在伊朗入读”科技管理“研究生课程,但是因为对教学质量不满,一个学期以后退学;2018年10月,原雇主发来了”有条件”入职信–需要申请人在未来的四年内完成指定的与工作相关专业课程学习。几乎同时,申请人收到了加拿大Langara College“一年语言+两年专业课”工商管理文凭课程录取信。2018年12 月主申递交了学签申请,同时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一起递交了旅游签证申请。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陈述了“学成归国”的动机:丈夫的工作在国内,持有房产、因为此次学习增加了未来与原雇主的工作机会、数目尚可的存款,以及丈夫与就职单位签订的一份有效期至2019年8月的雇佣合同。 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19/2019fc1046/2019fc1046.html?searchUrlHash=AAAAAQAPU2FtaW4gTW9ydGF6YXZpAAAAAAE&resultIndex=11

签证官拒签的主要考量:1)三年学业+生活的高达10万加币的花费;2)如果丈夫和孩子随行,申请人完全失去了归国的必要;3)学习计划缺乏说服力与逻辑性;4)没有看出原雇主与申请人之间有强烈的需求关系;5)一家人的旅行史。 

申请人就以上陈述进行了辩解:签证官并没有做到“程序公平”,以上判断木上判断朎上判断有做到做出决定之前并没有质询申请人,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任何亲属和财务,申请人在加拿大没有任何亲属和财务,过往旅行史几乎空白、对签证没有帮助但至少也不能作为能作为拒签的消极因纔消槼因纴庠姼因纔姁囌事实,而不能纳入考量。。。。。。 

法官观点:短期类签证申请,签证官没有义务对申请人„质证”,如果签证申请,签证官没有义务对申请人“质证”,如果因为纁亐毁为足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做出了不利于申请人的判断,完全符合“公平合琧”的标准。即便事后取证,显示签证官并没有完整披露申请人被拒的全彨原叛全部原证明自己的判断链条完整、逻辑清楚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则该判断符合“ 、断符合“ ”的标准。 

另外一点:签证官的判断是否合理?这里有一点分享一下:签证官认工官认工申请了15个月,未来回归的工作机会至少在3年以后;另外2015年底至今申请人郥至今申请人郥,并没有稳定的财务来源支持“学习”的决定,以及丈夫此刻申请随同,请随同,寙庱同,寙与祖国的牵绊和稳定的经济来源。 

也许 一 一 签证 官 会 会 申请人 的, 但 本 次 拒签 全程 签证 官 无 不妥 .- 这 句 话 很 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