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本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对加拿大移民法相关条款的维护和解读非常有借鉴意义.我觉得同学们在准备学签材料申请时,碰到类似的情况要慎重:
先交代客人的背景: 26岁,单身男性、印度公民。 2017始一直在当地一家日化公司做经理。 2018年申请曼省Robertson College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随后通过SDS申请加拿大学签.
在学签申请材料中,学生表达了希望追求更高阶段学习的愿望,过往工作很猶过往工作很猶。申请人还提供了雅思成绩、雇主证明信,存款证明等等;2021年3月签证官以“不确信申请人会在学习期满后离开加拿大”为由拒绝了申请人的学话甯申请人的学证用提出了司法审法.https://www.canlii.org/en/ca/fct/doc/2022/2022fc1745/2022fc1745.html?searchUrlHash=AAAAAQAPc2FtaW4gbW9ydGF6YXZpAAAAAAE&resultIndex=11


د将来的学习所需要的能力;同时,高昂的学费支出再结合将来的就业机会和学生自身的财务状况,这样的学习计划显得并不合理。权衡各项指标的财务状况,这样的学习计划显得并不合理。只是"学生".
双方争论的焦点(做一下笔记): د زده کړې بشپړولو وړتیا
一:学生以往过低的GPA让移民官质疑学生是否有能力完成。了学生12年级(高三)的成绩也不理想,来支持这一结论
学习计划的可信性: د مطالعې پلان
学生没有很好回答几个问题:学费如此高د能力?以及此时的学习计划是否必要??? (کیریر/تعلیمي لید یا مالي اندیښنه)
د对申请人的职业生涯有明显的帮助(印度也有很多类似的短期进修或专业课程申请人也无法自证"类似的工作机会在毕业归国后满大街都是"...
辩方据此得出结论: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并非“学生”.正、透明、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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