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遠不要和警察說話」的建議是一種警示,而非絕對的法律規則。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當您遇到執法人員時,您通常有權對刑事指控保持沉默。但是,您的法律義務會根據您是自願交談、被調查拘留還是駕駛機動車輛履行法定職責而有所不同。
免責聲明:本文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讀者提供一般法律信息,並不構成針對您具體情況的正式法律建議。如需個別法律代理,請聯絡 Pax 律師事務所諮詢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簡明指南:卑詩省的法律糾紛、義務和您的權利
| 遭遇類型 | 你必須回答問題嗎? | 獲得律師的權利 | 關鍵法定/個案權威 |
|---|---|---|---|
| 自願互動 | 不,你可以保持沉默,然後離開。 | 未被觸發;你可以離開了。 | R訴蘇貝魯,2009 年 SCC 33; R訴辛格, 2007 SCC 48 |
| 調查拘留 | 沒有義務討論該指控。 | 立即執行;警方必須提供合理的寬限時間。 | R訴格蘭特,2009 年 SCC 32; R訴曼恩, 2004 SCC 52 |
| 機動車攔截 | 必須提供正確的身份資訊;沒有義務回答實質的刑事調查問題。 | 已懸掛進行現場快速篩檢;待後續取樣。 | 機動車法RSBC 1996,c 318,第 33、70、73 條; R訴布雷奧, 2023 SCC 9 |
| 路邊篩檢需求 | 必須立即服從;拒絕服從是另一項違法行為。 | 沒有權利在立即進行路邊檢測前等待律師。 | 刑法典,第 320.15(1) 條、第 320.27(1) 條; R訴奧班斯基, 2005 SCC 37 |
直接回答:在卑詩省,你必須回答警方的問題嗎?
In R訴辛格, 2007 SCC 48在第27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澄清,雖然個人保留決定是否發言或保持沉默的基本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個人擁有「不被警察詢問的權利」。執法人員依法有權提問,而提問本身並不代表你被拘留(R訴蘇貝魯, 2009 SCC 33(參閱第 22-23 段)。
你的每一個答案都可能成為起訴的關鍵證據。如果你在交談中不確定自己的身份,請冷靜地詢問: “我是被拘留了還是可以自由離開?” 如果警官沒有確認你是否可以離開,或明確指示你留下,不要試圖用肢體攻擊或爭吵來激化矛盾。
合法拘留究竟何時開始?
拘留並非僅始於某人被戴上手銬或被押上警車。 R訴格蘭特, 2009 SCC 32第44段指出,當一個人的自由受到嚴重限制,且處於該境地的理性人會認為自己別無選擇,只能服從時,即構成心理拘留。法院會透過評估警方的整體行為、拘留的持續時間、地點以及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存在心理拘留。
一旦拘留或逮捕成立,兩項保護措施就至關重要:
- 理由通知: 根據第29(2)條 刑法典 以及 R訴曼恩, 2004 SCC 52第 21 段規定,警官必須以清晰、簡單的語言說明逮捕或調查拘留的理由。
- 取得律師辯護的權利: 自被拘留之日起,被拘留者即享有知情權,即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如果被拘留或逮捕,該怎麼說
如果你被拘留或逮捕,請明確陳述,不要爭辯:
“我想諮詢律師。在諮詢律師之前,我不會回答有關此事的任何問題。”
要求律師和主張保持沉默的權利是法律上不同的行為;兩者都必須明確提出。拘留後,警方必須立即告知您有權獲得律師協助(蘇貝魯(第 41 段)。如果您選擇行使這項權利,警方必須給予您合理的聯繫律師的機會,並在您獲得該機會之前停止訊問或試圖獲取供詞,前提是您已盡合理努力聯繫律師(R訴Willier, 2010 SCC 37(參閱第 29、33 段)。
如果您選擇的律師無法到場,請申請值班律師或法律援助。根據《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並不意味著在訊問期間,您自動享有律師在場的普遍權利。R訴辛克萊爾, 2010 SCC 35(參閱第 27、42 段)。此外,在初步諮詢之後,除非客觀情況發生實質變化,導致初步建議不再充分,否則要求再次諮詢並不會自動強制警方停止訊問(辛克萊(參閱第 53、55、65 段)。
行使沉默權能阻止審訊嗎?
不。行使你的沉默權並不能在法律上強制警察立即停止訊問或停止勸說你開口的努力(辛克萊(見第63段)。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你必須回答。保持冷靜,重申你保持沉默的決定,並拒絕任何「澄清誤會」或提供推測性解釋的企圖。
如果警官在你不斷保持沉默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提問,那麼他們的行為及其對你自由意志的影響,就與確定後續陳述是否自願和可採納性有關(辛格(參閱第 47、53 段)。僅僅表示你想保持沉默並不能單獨決定最終的證據結果。
警方警告與未經警告的盤問
在自願談話前未發出正式的警方警告,並不必然導致談話所得陳述不被採納。然而,如果警方訊問的是一名未經警告的嫌疑犯——即使沒有正式拘留——缺乏警告也是評估自願性和公平性的一個重要因素(R訴泰西爾, 2022 SCC 35(參閱第 80、82 段)。在特定情況下,沒有發出警告可能會構成不公平剝奪選擇權的*初步*案件。
不要以為非正式交流的言論無關緊要。當談話轉向直接詢問你是否參與了涉嫌犯罪活動時,請務必立即採取法律預防措施。
卑詩省交通攔截:駕駛員的法律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駕駛者須承擔不同的法定義務。 機動車法RSBC 1996,第 318 頁 (機動車法)。駕駛員在收到身份明確的警官發出的信號後,必須安全地將車輛停下來。根據機動車法第73(1)至(2)條,在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或負責人必須「正確」申報自己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車輛登記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機動車輛法》第33(1)條和第70(1)(b)條規定,駕駛員必須攜帶有效證件,並應要求出示,包括:
- 有效的駕駛執照。
- 機動車責任保險卡或財務責任卡。
這些合規要求是法律規定的特定例外情況。它們不會剝奪駕駛員在更廣泛的刑事調查中保持沉默的權利,也不完全適用於車內乘客或步行遇到的行人。
路邊呼吸和毒品檢測要求
聯邦法律賦予警察在特定情況下要求立即進行路邊呼吸測試的權力。根據第320.27(1)-(2)條, 刑法典配備經批准的篩選設備(ASD)的執法人員在行使合法權力時,可以要求正在駕駛的駕駛員「立即」提供篩檢樣本。如果合理懷疑駕駛員在過去三小時內吸食了毒品或飲酒,也可以提出此類要求。
路邊緊急索賠構成您獲得法律諮詢權利的通常時間限制的一個重要例外。 R訴布雷奧, 2023 SCC 9在第 29、31 和 53-60 段中,加拿大最高法院確認,駕駛員必須立即遵守規定,並且不能規定篩檢測試的時間,除非有有限的特殊情況。
下 R訴奧班斯基案;R訴埃利亞斯案, 2005 SCC 37如第57-59段所述,雖然路邊即時篩檢會限制您獲得法律顧問的協助,但這並不剝奪您在整個過程中享有的第10(b)條保護。如果您因後續的呼吸或血液測試而被進一步拘留,您獲得律師幫助的「全面保護」仍然適用。
明知故犯地拒絕遵守合法篩選要求,且無合理理由,構成《刑法》第320.15(1)條規定的獨立刑事犯罪。 刑法典拒絕接受檢查的後果與拒不配合檢查一樣嚴重。切勿誤以為可以在路邊檢查前聯繫律師而拖延配合檢查;如果隨後被進一步拘留,請立即要求律師在場。
處理無理搜查
如果警方要求搜索您的車輛、包包或住所,請冷靜地詢問其具體的搜索令或法律依據。如果您不同意,請明確表示:
“我不同意這次搜查。”
聲明不同意可以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確保您的合作不被視為同意。 R訴里夫斯, 2018 SCC 56第14段指出,在有合理隱私期待的情況下,未經搜索令進行的搜索推定為不合理。州政府必須證明該搜索已獲得法律授權,該法律本身合理,且該搜索的實施也合理。
絕不以任何方式抵抗或阻撓警官進行搜索。依第129條規定… 刑法典故意阻撓或反抗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屬於嚴重違法行為。口頭反對可獲得法律救濟;肢體反抗則會導致刑事指控。
如果你的權利受到侵犯會發生什麼事?
違反憲法並不會導致指控自動撤銷或證據自動排除。在評估排除因違反《憲章》而獲得的證據的申請時,法院會適用已確立的框架。 R訴格蘭特 (第 59、71 段)平衡:
- 警方行為的嚴重性。
- 違約行為對被告受《憲章》保護的權益的影響。
- 社會對案件實質的裁決很感興趣。
與執法人員接觸後,請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盡快記錄日期、確切時間、地點、警員姓名或警號、證人資訊以及拘留或搜索期間的陳述。切勿在社群媒體或與他人討論這些事件。請聯絡辯護團隊。 和平律師事務所 審查執法部門的行為並保護您的利益。
關鍵實用要點
- 如果您未被拘留且不願討論調查事宜,您可以自由離開;僅接受訊問並不等同於拘留。
- 如果被拘留,請要求說明法律依據,立即行使您獲得律師的權利,並聲明在與律師交談之前您將保持沉默。
- 保持沉默並不意味著警察必須停止提問;請冷靜地重申你的沉默。
-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駕駛員在接到停車信號時必須停車,出示正確的身份證明,並出示駕照和保險文件。
- 不要為了先打電話給律師而耽誤合法、即時的路邊酒精測試;拒絕測試構成刑事指控。
- 口頭拒絕未經同意的搜查,但不要以肢體方式阻撓執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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