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局 (ID) 举行的入境资格听证会上,行政决策者正式裁定外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是否因违反《移民法》而被加拿大法律禁止入境。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73条,移民局依法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通知相关个人和部长,并立即进行。由于该程序完全属于联邦程序,地理位置并不改变适用的法律标准或程序;无论听证会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安大略省还是其他地方举行,均适用相同的联邦法定标准。

程序时间表和法律框架

移民局的入境资格审查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既定的证明标准和正式的程序规则进行。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 (IRPA) 和 移民局规章 (ID规则)。

程序步骤 法定参考 法律机制及要求
听证授权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173条 必须在可行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发出正式通知;立即处理此事。
转介机制 IRPA,第 44(1)–(2) 条 官员准备第 44 条报告;部长认为有理有据,则提交身份证明。
非转介例外 IRPR,第 228(1) 条 规定类别的外国公民不得移送;遣返令以行政方式签发。
证据披露 身份识别规则,rr 3、22、26 所有证明文件、报告和转介材料必须至少在听证会前 5 天提供。
请求口译员 ID规则,第17(1)条 正式的书面口译服务申请必须在听证会召开前至少 5 天收到。
通用证明标准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33 条; 库利亚里 (2023 FC 263) 第 34-37 条中的“有合理理由相信”:比怀疑多,比可能性平衡少。
外国犯罪标准(PR)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36(3)(d) 条 “可能性权衡”严格适用于第 36(1)(c) 条针对永久居民的外国指控。
联邦法院救济 《IRPA》第72(2)条;《FC规则》第10条 在加拿大,提交居留申请的法定期限为 15 天;之后有 30 天的时间来完善申请记录。

启动诉讼程序:第 44 条报告和转介

不予入境程序依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44条启动。如果移民官员认为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或外国公民不符合入境资格,则该官员应根据第44(1)条起草一份行政报告。如果部长(或其指定代表)认为该报告有理有据,部长可根据第44(2)条将该报告提交移民局,以举行入境资格听证会。

并非所有情况下都会自动转介至身份识别系统。根据第 228(1) 条规定……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根据《信息和公共记录法》(IRPR),在涉及外国公民的特定情况下,该报告必须提交。 “不得移交移民局。” 在这些情况下,驱逐令是由行政机关通过ID之外的替代法定程序直接签发的。

庭前程序和五日披露规则

案件一旦移交,案件编号就会确定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移民局规章 严格执行庭前程序,以保障程序公正:

  • 部长披露: 根据《身份识别规则》第 3、22 和 26 条,部长必须向法庭和有关方披露第 44 条报告、转介以及所有拟作为依据的书面证据。
  • 五日法则: 任何一方如欲在听证会上提交文件或证据材料,必须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五天将文件或证据材料和身份证件提供给对方当事人。
  • 法律代表: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167(1)条,相关人员有权自费聘请律师或授权代表出庭。根据第167(2)条,如果相关人员未满18岁或无法理解诉讼程序的性质,移民局必须指定一名代表。
  • 证人证词和传票: 根据《独立调查规则》第32(1)条和第33(1)至(2)条,任何拟传唤证人的当事人必须事先披露其预期证词的一般性质和主题。当提交传票(传唤令)申请时,独立调查部门将确定该证词对于全面、适当的听证是否确有必要。
  • 休庭请求: 根据《印第安纳州民事诉讼规则》第43(1)至(3)条,变更听证日期或时间的申请必须及时提出。该规则特别明确规定: “除非一方收到允许其申请的决定……否则该方必须出庭。” 提交延期申请并不能免除缺席的责任。
  • 私人诉讼: 准入资格听证会一般向公众开放;但是,可以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 45(1) 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要求进行非公开听证。

证据灵活性、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移民局是一个行政法庭。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173(c)至(d)条,移民局不受正式的、技术性的证据规则约束;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接受任何其认为可信或可靠的证据。然而,行政上的灵活性并不取代自然正义。 布鲁泽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在 2016 年联邦法院第 1119 号判决(第 25 段)中,联邦法院确认,不得剥夺个人“对针对他们的案件作出回应的有意义的机会”。

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法律依据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通用标准(第 34-37 节):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3条,依据第34条至第37条作出的不可入境理由的事实认定,应以“有合理理由相信”为依据。 库利亚里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在 2023 年联邦法院第 263 号判例(第 14 段)中,联邦法院澄清说,这一门槛要求“不仅仅是怀疑,但又低于民事诉讼中‘可能性权衡’的标准”。
  • 部长的责任: 在大多数政府指控加拿大境内某人不可入境的诉讼程序中,部长负有举证责任,必须证明必要的事实。正如在……中所述。 库利亚里 (第 15 段)关于有组织犯罪,“部长……负有责任”。
  • 第 45 条规定的转变: 法定责任分配并不统一。 阿金佩卢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2021 FC 523(第 13 段)中,联邦法院指出,虽然部长在根据第 35(1)(a) 条进行的特定移送中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第 45 条,分配情况发生了变化: “当涉及第 45 条时,举证责任在于申请人。” 对于尚未获得授权而寻求进入加拿大的外国公民,第 45(d) 条规定,该公民有责任证明其符合入境资格。
  • 概率平衡例外: 对于永久居民而言,存在一项关键的法律区别。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6(3)(d)条,评估永久居民是否根据第36(1)(c)条在加拿大境外实施了犯罪行为,需要“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这明显高于“合理理由相信”的标准。

法定不予入境理由(《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4-42条)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34条至第42条规定了构成不予入境的法律依据:

  • 安全(第 34 条): 参与间谍活动、颠覆活动或恐怖主义行为。
  • 侵犯人权或国际权利(第 35 条): 参与战争罪、反人类罪或与被认定的政权有联系。
  • 制裁(第 35.1 条): 违反加拿大承认的既定国际制裁框架。
  • 严重犯罪和犯罪(第 36 条): 无论在加拿大境内还是境外,刑事定罪或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犯罪记录。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IRPR)第17至19条,监管框架规定了改造标准;个人是否被视为已改造取决于经过的时间和犯罪类型。因此,未经审查法定改造标准,外国犯罪记录不会自动导致遣返令。当刑事指控与加拿大移民法交叉时,聘请经验丰富的律师至关重要。 加拿大刑事辩护律师 对于评估等效性、量刑门槛和潜在的不予受理结果至关重要。
  • 有组织犯罪(第 37 条): 参与跨国犯罪集团或非法企业。
  • 健康原因(第 38 条): 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危险的健康状况,或者可以合理预期会对医疗或社会服务造成过度需求的健康状况。
  • 财务原因(第 39 条): 无法或不愿在不依赖加拿大社会援助的情况下维持自给自足的生活。
  • 虚假陈述(第 40 条): 直接或间接隐瞒或歪曲导致或可能导致行政错误的重大事实。
  • 不遵守该法(第 41 条): 未能遵守《移民改革和保护法》或《移民改革和保护条例》规定的要求、条款或条件。
  • 不可入境的家庭成员(第 42 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家庭成员不符合入境资格,则该人也可能无法入境。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227(2)条,必须告知此类家庭成员其有权提交陈述并获得代表。

此外,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2.1(1)条,部长在涉及安全、侵犯人权或有组织犯罪的某些事项上保留酌情权,以决定是否基于国家利益禁止入境或剥夺身份。此项酌情权专属部长,不受移民局管辖。

终审法庭的裁决和驱逐令的类型

在口头结案陈述(受《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48 条规则管辖)结束后,移民局必须发布《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45 条列举的正式法定决定之一:

  1. 承认个人进入加拿大的合法权利(第 45(a) 条);
  2. 如果所有法律先决条件都得到满足,则授予永久居民身份或临时居民身份(第 45(b) 条);
  3. 授权该外国公民入境加拿大接受进一步检查(第45(c)条);或
  4. 如果依法认定不予入境,则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驱逐令(第 45(d) 条)。

签发的具体遣返令——即离境令、驱逐令或遣返令——受相关不予入境认定和《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R)条款的约束。根据IRPR第229(1)条,基于安全、侵犯人权、严重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必须签发遣返令。

法律救济途径:向内部仲裁庭提出上诉与司法审查

被移民局下达不利驱逐令的一方必须确定寻求救济的正确法定途径:

  • 移民上诉部门(IAD):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63(2)至(5)条,某些永久居民、受保护人士和持有永久居民签证的外国公民享有向移民上诉委员会(IAD)就驱逐令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利。但是,第64(1)条明确规定,移民上诉委员会对涉及安全调查结果(第34条)、侵犯人权(第35条)、制裁(第35.1条)、严重犯罪(第36(1)条)或有组织犯罪(第37条)的上诉不具有管辖权。
  • 联邦法院司法审查: 如果个人无权向移民上诉委员会 (IAD) 提出上诉,或者 IAD 的上诉被驳回,则该个人可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 第 72(1) 至 (2) 条的规定,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该申请需经法院许可。
  • 法定截止日期: 对于在加拿大境内作出的决定,许可申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为期15天 收到决定通知。在提交许可申请后,根据规则 10(1)–(2) 联邦法院公民、移民和难民保护规则 建立一个单独的 30 天期限 归档并完善申请人的记录。
  • 要求提供书面理由: 根据《国际仲裁规则》第7(4)条,如果裁决以口头方式作出,当事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正式提出书面理由请求。 为期10天 该决定生效后。

管辖范围:省和市级法令

裁定移民申请是否不予受理完全属于联邦立法权限。省级法规和市级规章均不改变移民局适用的程序或法律标准。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此 省级移民计划法 (第 1、3 段)和 省级移民计划条例 (第 2 条)依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移民协议》管理省提名项目。它们管理经济提名标准,而非联邦不予入境裁决。
  • 安大略: 此 2015年安大略省移民法 (第10-11条)规定了各省对移民的甄选和安置。省级甄选在法律上与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44条和第45条设立的联邦不予入境机制截然不同。
  • 多伦多市: 此 2006年多伦多市法案 (第8条和第11条)规定了市政行政权力。第11条确认,市政细则在与联邦法令相冲突的范围内无效。多伦多市对联邦身份识别程序或裁定没有管辖权。

面临移民局入境资格听证会或面临刑事不予入境问题的个人,可以咨询移民和行政诉讼团队。 Pax 律师事务所 提供全面的法律辩护。

常見問題解答

在移民局举行的入境资格听证会上会发生什么?

部长律师和当事人(或其律师)向移民局决策者提交书面证据,传唤必要的证人,并进行口头结案陈词。移民局随后决定是否承认其入境权、授予其身份、允许其入境接受进一步审查,或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45条发出正式遣返令。

提交延期听证会的申请是否意味着我无需出庭?

不。根据移民法第 43(3) 条规定,除非当事人收到移民局的书面决定,准予延期或更改日期,否则当事人有法律义务在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

移民局采用的证据门槛是什么?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33条,第34条至第37条所指的指控,应以“有合理理由相信”(高于怀疑,低于可能性权衡)为标准进行认定。然而,根据第36(1)(c)条,关于永久居民在国外犯罪的指控,必须根据第36(3)(d)条以“可能性权衡”为标准进行证明。

申请联邦法院复审身份识别决定的法定截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法》(IRPA)第72(2)条,对于在加拿大境内发生的案件,申请许可和司法审查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15天内提出。联邦法院移民规则第10条规定,在此之后还有30天的时间提交完善的申请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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