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住宅销售都会与房地产经纪人签订佣金协议,其中包含具体条款。以下分析其中一个条款:

“所有佣金应视为在交易成功完成后赚取”的声明是否可以执行?

是的,在加拿大,房地产佣金协议中明确规定“所有佣金均视为在交易成功完成后已赚取”的条款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贯支持合同中明确规定交易完成是支付佣金的先决条件的条款。但是,如果合同措辞含糊不清,或者交易未完成是由于负责支付佣金的一方存在恶意或压迫性行为造成的,则该条款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核心原则是,房地产经纪人收取佣金的权利受其合同条款的约束。如果合同规定佣金的支付取决于某一事件的发生,而该事件并未发生,则无需支付佣金。这正是 Poon v Sultan Realty (2015) 一案的核心问题。在该案中,买方要求返还其为购买一套公寓单元而支付的佣金,但由于开发商违约,该公寓单元的购买最终未能完成。买方代理协议 (BRA) 规定,佣金应在“APS 成功转让后”支付。法院认为,结合其他条款来看,该措辞自相矛盾且含义模糊。法院运用不利于起草该协议的解释原则,对该模糊之处作出了不利于起草该协议的房地产公司的解释。法院裁定:

[19] 法律已明确,合同中的任何矛盾或含糊之处均应被解释为不利于合同订立方。我认为,“成功完成”的措辞在本案中已充分矛盾且含糊不清,因此我得出结论,应将其解释为不利于合同订立方被告。

由于交易从未完成,且未完成并非买方的过错,法院裁定退还佣金。本案强调,“成功完成”一词很可能被法院解读为销售的最终完成,而不仅仅是签署买卖协议,尤其是在项目最终完成无法保证的预售环境下。

虽然明确的条款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开发商或卖方不能仅仅为了逃避支付佣金而恶意阻止交易完成。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在一系列涉及波托菲诺河畔大厦项目的案件中处理了此类情况。在瓦伦特诉波托菲诺河畔大厦案(2007 年,安大略省高等法院)中,法院认定开发商进行了公司重组,其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独家代理协议项下的佣金义务。法院依据《安大略省商业公司法》的压迫救济条款,给予房地产经纪人救济,认定开发商的行为“对作为债权人的房地产经纪人构成压迫、不公平的损害或不公平地漠视其利益”。法院最终裁定:

[77] …我在此主要根据卡帕尔迪提供的口头和书面证据发现,“公司重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摆脱佣金”,这不仅无视原告的利益,而且很明显意在阻止原告收取到期佣金以及根据独家上市协议本应到期的未来佣金。

这一原则得到了 Gestion Trans-Tek Inc. v Shipment Systems Strategies Ltd. (2001)、ONSC 等案件的支持,这些案件认定,使用公司重组来避免面临判决足以获得压迫救济。

此外,大型预售项目的佣金协议可能非常复杂,付款方式分阶段进行。在Valente诉Portofino Riverside Tower (2010)案(ONSC)中,上市协议规定,50%的佣金应在达到满足融资条件的预售量后支付,剩余部分应在“每次销售完成后”支付。这表明,双方可以通过合同规定不同的触发点,来决定佣金或部分佣金的“赚取时间”。在Valente诉Capaldi (2008)案(ONSC)中,法院确定了满足该预售条件的具体日期,从而触发了开发商支付前半部分佣金的义务。

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法院不会为当事人改写一份谈判不力的协议。加拿大最高法院在 Jedfro Investments v Jacyk (2007) 一案中确认了这一一般规则:“法院的职责并非为当事人改写合同,也并非免除任何一方因合同草率而承担的后果。” 因此,如果房地产经纪人同意明确的“竣工后付款”条款,而项目因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原因(例如 bcIMC Construction Fund Corporation v Chandler (2008) 一案中所述的破产管理人情况)而失败,则经纪人将面临无法获得报酬的风险。

总之,规定房地产佣金“在交易成功完成后”支付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该条款的适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案情。法院会将“成功完成”解释为最终交割,并对条款中的任何歧义做出不利于起草者(通常是房地产经纪人)的解释,而且不允许任何一方通过恶意或胁迫手段人为制造交易失败以逃避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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