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官员会说:“您没有资格获得自营职业者类别的永久居民签证”?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2(2) 款规定,外国人可以根据其在加拿大建立经济地位的能力被选为经济阶层成员。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 100(1) 款。 2002 年规定,就该法第 12(2) 款而言,自营职业者类别被规定为根据其在加拿大经济上建立的能力而可能成为永久居民的一类人,并且他们是自营职业者。 - 第 88(1) 款含义内的雇员。

该条例第88(1)条将“自营职业者”定义为具有相关经验、有意愿和能力在加拿大从事自营职业并为加拿大特定经济活动做出重大贡献的外国人。

“相关经验”是指从申请永久居民签证之日起五年前至申请作出决定之日为止至少两年的经验,包括

(i) 在文化活动方面,

(一)两次为期一年的文化活动自营经历。

(B) 两次为期一年的世界级文化活动参与经验,或

(C) (A) 条中所述的一年经验和 (B) 条中所述的一年经验的组合,

(ii) 就田径运动而言,

(A) 两次为期一年的体育自营职业经验,

(B) 两次为期一年的世界级田径比赛经验,

or

(C) (A) 条中所述的一年经验和 (B) 条中所述的一年经验的组合,以及

(iii) 就农场的购买和管理而言,有两次为期一年的农场管理经验。

该条例第 100(2) 款规定,如果申请成为自营职业者类别成员的外国人不是第 88(1) 款含义内的自营职业者,则“自营职业者”的定义条例第 88(1) 款中规定的“雇员”,因为根据提交的证据,我不满意您有能力和意图在加拿大成为自营职业者。 因此,您没有资格作为自营职业者类别的成员获得永久居民签证。

该法第 11(1) 款规定,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 加拿大,向官员申请签证或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如果官员在检查后确信该外国人并非不可入境并符合本法的要求,则应签发签证或文件。第 2(2) 款规定,除非另有说明,该法案中提及的“本法案”包括根据该法案制定的法规。在审查您的申请后,出于上述原因,我对您符合该法案和法规的要求不满意。因此我拒绝你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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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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