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前任想离婚。你能反对吗?最简洁的答案是不。长的答案是,这取决于。 

加拿大离婚法

离婚 加拿大离婚法,RSC 1985,c。 3(第二补充)。在加拿大,离婚只需要一方同意。公共利益倾向于让人们在适当的情况下有离婚的自由,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偏见和阻碍,例如心怀怨恨的前任不离婚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

离婚理由

离婚的门槛取决于一年内分居、通奸或虐待导致的婚姻破裂。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要么无法批准离婚,要么在诉讼程序的某个时刻被视为过早离婚。

根据 s. 11 个 离婚法,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有义务禁止离婚:

a) 申请离婚有串通行为的;

b) 未对婚生子女的子女抚养费作出合理安排;或者 

c) 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纵容或纵容。

离婚法的具体条件

第 11(a) 条指双方在离婚申请的某些方面撒谎,并对法院进行欺诈。

第 11(b) 条意味着双方必须确保在批准离婚之前根据联邦规定的指导方针做好子女抚养费的安排。就离婚而言,法院只关心是否做出子女抚养费安排,而不一定关心是否支付。这些安排可以通过分居协议、法院命令或其他方式做出。

下 s。 11(c),宽恕和纵容适用于基于通奸和虐待的离婚诉讼。法院可以裁定配偶一方原谅另一方的通奸或虐待行为,或者配偶一方帮助另一方实施该行为。

普通法考虑因素

根据普通法,如果批准离婚会对一方造成严重损害,离婚申请也可以被搁置。反对离婚的一方有责任证明这种偏见。然后,负担转移到另一方,以证明离婚仍然应该被批准。

案例研究:吉尔诉贝尼帕尔

在最近的 BC 上诉法院案件中, 吉尔诉贝尼帕尔, 2022 BCCA 49,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官不准许申请人离婚的决定。

被告声称,由于她在大流行期间身在印度,因此失去了配偶身份,因此会受到偏见,难以指导律师,她的前任提供的财务披露不充分,而且如果离婚,她的前任不会有任何动力处理财务问题被授予。后者是延迟离婚的常见主张,因为人们担心,一旦离婚被批准,一方将因反对离婚一方失去配偶身份而不再在财产和资产分割方面进行合作。

尽管她的担忧有道理,但法院并不认为被告遭受了偏见,最终批准了离婚。由于反对离婚的一方有责任表现出偏见,初审法官要求丈夫提供准许离婚的理由是错误的。上诉法院特别提到了来自 戴利诉戴利 [[1989] BCJ 1456 (SC)],强调不应将延迟离婚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

“法庭不应拒绝批准离婚,以此作为强迫任何一方在诉讼程序中解决其他问题的手段。无论如何,在诉讼程序的这个阶段,法院无法决定一方当事人拒绝或迟缓解决索赔是否纯粹是由于其不妥协、过度谨慎或某些有效的原因造成的。如此行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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