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加拿大移民法的一般规定,未经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加拿大边境服务局的正式通知,您不得主动或自发申请遣返前风险评估(PRRA)。在加拿大法律术语中,该文件并非“邀请函”,而是一份正式的通知。 通知 告知个人其申请保护的机会。根据第160(1)条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SOR/2002-227),个人只有在收到该部门的正式通知后才能提交保护申请。

法定要求:根据《工业关系条例》第 160(1) 条发出通知

监管《私人监管法》申请的框架非常严格。第160(1)条规定……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IRPR),SOR/2002-227明确规定: “经相关部门通知后,任何人均可申请保护。”

在正式通知发布之前主动提交申请通常是无效的。在应对风险评估和程序障碍时,建议咨询合格的专业人士。 加拿大难民律师 确保您的权利在法定框架内得到保护,因为该部门既不会接受也不会审查在既定法律工作流程之外未经请求提交的文件。

此外,根据个人情况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应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不同程序流程的运作方式。 限制性PRRA和常规PRRA之间的区别 根据加拿大移民法。

联邦法院判例:阿斯法和穆尼奥斯

加拿大联邦法院已多次确认,申请人必须事先收到正式通知才能有效主张对价:

  • 阿斯法诉加拿大(公民及移民)2016 年 FC 366(第 11、19 段): 联邦法院确认,在发出通知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决策者受理的范畴。法院裁定,申请人“没有自动获得永久居民身份通知书的权利”,也没有法律依据强制教育部应要求发出永久居民身份通知书。
  • 穆尼奥斯诉加拿大(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2025 FC: 联邦法院强调缺乏正式通知,并指出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公共关系监管法》申请已在未遵循强制性程序步骤的情况下被“妥善提交、接受处理”。

法定例外情况免除通知要求

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 根据第 160(2)、165 和 166 条,列举两项狭义的法定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无需等待新的通知即可提出申请:

  1. 后续的《私人监管改革法案》(第 165 条)申请: 如果申请人之前的永久居民申请被拒,且其仍留在加拿大,则可根据第165条提交后续申请,无需收到新的通知。但是,根据此条款提交申请…… 不会 自动中止或暂停可强制执行的驱逐令。
  2. 在入境口岸签发的遣返令(第 166 条): 根据第166条规定,如果遣返令直接在入境口岸签发,则保护申请必须“在遣返令签发后立即”收到。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无需事先提交正式的书面通知。

资格先决条件和法定时效限制(IRPA 第 112 条)

仅仅受到驱逐令的约束并不意味着自动享有申请权。第112(1)条 移民和难民保护法 (IRPA)规定,PRRA适用于在加拿大受到有效驱逐令约束的人员。

此外,《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 112(2) 条规定的法定等待期和法律限制可能会阻止申请的提出,包括:

  • 12 个月酒吧: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个人必须经过长达 12 个月的强制等待期,才有资格提交 PRRA。
  • 36 个月酒吧: 指定国家国民的等待期最长可达 36 个月。

严格的期限和法定暂缓遣返(第 162 条和第 163 条)

一旦正式发出通知,遵守法定时限对于中止遣返程序至关重要:

  • 申请在15天内收到(第162条): 如果在通知发出后 15 天内收到 PRRA 申请,则适用第 162 条规定的法定暂缓遣返条款,在评估进行期间暂时停止遣返。
  • 申请在15天后收到(第163条): 根据第163条规定,在15天期限届满后提交的申请不予受理。 不会 自动中止或暂停执行驱逐令。

摘要:PRRA 通知和申请规则

场景/配置 是否需要事先通知? 自动中止移除? 管理机构
标准初始PRRA 是的(部门通知) 是的,如果在15天内提交。 IRPR,第 160(1) 条、第 162 条
延迟初始PRRA(> 15天) 是的(已通知) 无自动停留 IRPR,第 163 条
后续 PRRA(先前拒绝) 无需新的通知 无自动停留 IRPR,第 160(2) 条、第 165 条
入境口岸移除令 否(下单后立即申请) 受POE规则约束 IRPR,第 160(2) 条、第 166 条
提前提交(在收到通知之前) 无效/不接受 不得暂缓执行 阿斯法,2016 FC 366; 穆尼奥斯2025 FC

常见问题

我可以强制IRCC或CBSA签发我的PRRA通知吗?

不。正如在……中所述 阿斯法诉加拿大 (2016 FC 366)个人没有自动获得 PRRA 的权利,也没有法律权力强迫部门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发出通知。

主动提交PRRA申请能否阻止我的遣返?

不。在收到通知之前主动提交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也不会自动产生法定中止遣返的效力。

如果我在15天期限过后提交PRRA申请会怎么样?

根据《移民和难民保护条例》第 163 条,在 15 天期限之后提交的申请不能自动中止可强制执行的驱逐令。

如需有关驱逐令及保护程序方面的法律指导,请联系以下法律团队: Pax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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